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A 有限公司於民國 110 年初設立,原本無設立分公司之規劃,未於章程中記載分公司設立之相關事項。於同年底,未先變更章程便於嘉義設立分公司,則設立分公司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須俟章程變更後始生效力
- C 無對抗效力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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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101 條關於有限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的規定,思考『設立分公司』是否屬於法律強制要求必須載明於章程中始得為之的項目?若某項營運行為並非法律規定的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則公司在未修正章程的情況下逕行辦理,其法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應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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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有限公司內部治理與章程記載事項的關係,顯示你對《公司法》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是法律人必備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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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股份有限公司若未記載分公司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