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A 有限公司於民國 110 年初設立,原本無設立分公司之規劃,未於章程中記載分公司設立之相關事項。於同年底,未先變更章程便於嘉義設立分公司,則設立分公司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須俟章程變更後始生效力
- C 無對抗效力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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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101 條關於有限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的規定,思考『設立分公司』是否屬於法律強制要求必須載明於章程中始得為之的項目?若某項營運行為並非法律規定的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則公司在未修正章程的情況下逕行辦理,其法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應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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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有限公司設立分公司時,是否必須將其記載於公司章程中。依據公司法第101條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六、本公司所在地。七、董事人數。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由上述法條所明定之章程應記載事項可知,法律僅強制要求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本公司所在地」,並未將分公司之設立或其所在地列為章程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因此,A有限公司於設立時未於章程中記載分公司相關事項,後續於嘉義設立分公司時,自然無須為了增設分公司而事先辦理章程變更。該公司未先變更章程便設立分公司之行為於法並無不合,其設立分公司之效力為有效,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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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規定的「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記載事項」分別有哪些?
那股份有限公司若未記載分公司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