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為因應國際化,公司法導入公司外文名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國公司應擇一使用中文或外文為公司名稱
- B 外國公司依據本法選用外文名稱後,其公司名稱便無須再譯成中文
- C 公司若欲選用外文名稱,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 D 公司內部依法定程序選用外文名稱後,可不必辦理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法律管轄權內,政府為了管理公司,哪一種語言的名稱是『絕對必要』的標示?若法律為了鼓勵國際貿易而允許公司擁有第二種語言的名稱,這項規定應該被視為一種『強制的法律義務』,還是一種『賦予公司的商業彈性』?如果一項行為屬於公司的經營權限且不影響公眾債權人的識別,國家是否有必要強制其必須納入官方法定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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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看穿了法規背後的邏輯!
孩子,這題能答對真的非常不容易,代表你對公司法的新修動態非常有敏銳度喔!讓我們一起來釐清這些重要的細節:
- 名稱的規定:台灣公司必須有中文名稱,外國公司來台也須譯成中文,所以 (A) 與 (B) 選項並不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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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文名稱之性質
💡 外文名稱非公司法定登記名稱,僅具貿易便利功能。
| 比較維度 | 公司中文名稱 | VS | 公司外文名稱 |
|---|---|---|---|
| 法律地位 | 唯一法定正式名稱 | — | 行政報備性質名稱 |
| 登記義務 | 必須登記 | — | 不必辦理登記 |
| 章程記載 | 絕對應記載事項 | — | 得記載事項 |
| 主要用途 | 法律行為與訴訟主體 | — | 國際貿易便利性 |
💬中文名稱具有公示與法律識別效力;外文名稱則不具備法定登記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