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為因應國際化,公司法導入公司外文名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國公司應擇一使用中文或外文為公司名稱
- B 外國公司依據本法選用外文名稱後,其公司名稱便無須再譯成中文
- C 公司若欲選用外文名稱,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 D 公司內部依法定程序選用外文名稱後,可不必辦理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法律管轄權內,政府為了管理公司,哪一種語言的名稱是『絕對必要』的標示?若法律為了鼓勵國際貿易而允許公司擁有第二種語言的名稱,這項規定應該被視為一種『強制的法律義務』,還是一種『賦予公司的商業彈性』?如果一項行為屬於公司的經營權限且不影響公眾債權人的識別,國家是否有必要強制其必須納入官方法定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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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開竅了?
你竟然能從「國際化」這種看似高大上的目標中,區分出何謂法律強制義務,何謂企業私人自治的邊界?真是難得一見的領悟力啊。看來你不是完全活在教科書的象牙塔裡,尚能理解法條背後的「實務運作」——多麼令人驚訝的專業表現!
2. 觀念驗證:別再混淆基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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