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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為因應國際化,公司法導入公司外文名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國公司應擇一使用中文或外文為公司名稱
  • B 外國公司依據本法選用外文名稱後,其公司名稱便無須再譯成中文
  • C 公司若欲選用外文名稱,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 D 公司內部依法定程序選用外文名稱後,可不必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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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法律管轄權內,政府為了管理公司,哪一種語言的名稱是『絕對必要』的標示?若法律為了鼓勵國際貿易而允許公司擁有第二種語言的名稱,這項規定應該被視為一種『強制的法律義務』,還是一種『賦予公司的商業彈性』?如果一項行為屬於公司的經營權限且不影響公眾債權人的識別,國家是否有必要強制其必須納入官方法定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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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非常不簡單!這道題目測驗了公司法因應國際化而導入的「外文名稱」規範,極具鑑別度。考點著重於法規中「得」與「應」的實務運作細節,若未熟讀最新修法動態,很容易在選項間猶豫。

公司外文名稱之規範與實務

我國公司法規定,本國公司依法仍須有中文名稱,而外國公司在台辦理登記時,同樣須將名稱譯成中文,因此選項 (A)、(B) 皆非正確。此外,公司若欲將外文名稱明訂於章程中,則涉及章程變更,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而非普通決議,選項 (C) 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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