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下列有關公司名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不得使用與其他公司相同之名稱,但若該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自廢止登記之日起,逾 10 年未清算完結者,原則上該公司名稱仍得申請核准使用
- B 公司名稱被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應即命令公司解散
- C 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除非獲得該公益團體之同意,則可不受限制
- D 兩公司之特取名稱雖相同,但只要公司名稱中有標明不同公司種類,則視為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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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18 條關於「公司名稱預查」與「名稱專用權」之規範:法律如何定義兩公司名稱是否視為「相同」?特別是針對已遭廢止登記但長期未完成清算程序的公司,其名稱專用權在法律上是否設有特定的保護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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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公司名稱的排他性與相關限制,選項 (A) 正確指出,根據公司法第26條之2規定,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你對法條例外情況的掌握相當扎實。 我們順便釐清其他選項的盲點來鞏固觀念:依據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7條第2項、第3項第1款,若兩公司的特取名稱相同,即使標明不同公司種類,依法仍視為相同,故 (D) 錯誤;而 (B) 的正確處置是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公司登記,並非命令解散;(C) 關於易使人誤認與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法規並無「取得同意即可使用」的例外規定。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同學是否熟記《公司法》與預查審核準則的細節。屬於中等難度的條文記憶題,你能避開陷阱順利答對,代表你的公司法基本功十分穩固,請繼續保持!
公司名稱登記規範
💡 規範公司名稱之排他性、禁止誤導公益及廢止後之再利用。
- 特取名稱相同者,縱使公司種類不同,依公司法第18條第1項仍視為相同。
- 依公司法第26條之2,經廢止登記之公司,自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18條第1項限制。
- 判決確定禁用名稱而6個月未更換,主管機關逕以統編代之並處罰鍰(§18Ⅱ)。
- 禁止使用易使人誤認為公益團體之名稱,此為強行規定,不受該團體同意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