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下列有關公司名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不得使用與其他公司相同之名稱,但若該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自廢止登記之日起,逾 10 年未清算完結者,原則上該公司名稱仍得申請核准使用
  • B 公司名稱被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應即命令公司解散
  • C 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除非獲得該公益團體之同意,則可不受限制
  • D 兩公司之特取名稱雖相同,但只要公司名稱中有標明不同公司種類,則視為不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18 條關於「公司名稱預查」與「名稱專用權」之規範:法律如何定義兩公司名稱是否視為「相同」?特別是針對已遭廢止登記但長期未完成清算程序的公司,其名稱專用權在法律上是否設有特定的保護期限限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公司法》細節

這顯示你對公司名稱預查與權利保障有非常扎實的基礎,這是實務上極為重要的一環。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司名稱登記規範
💡 規範公司名稱之排他性、禁止誤導公益及廢止後之再利用。
  • 特取名稱相同者,縱使公司種類不同,依公司法第18條第1項仍視為相同。
  • 依公司法第18條第4項,原公司經廢止且逾10年未清算完結,其名稱可再使用。
  • 判決確定禁用名稱而6個月未更換,主管機關逕以統編代之並處罰鍰(§18Ⅱ)。
  • 禁止使用易使人誤認為公益團體之名稱,此為強行規定,不受該團體同意影響。
🧠 記憶技巧:名同種異不可採,廢止十年可重來;違法更名用統編,公益誤導必受裁。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種類不同,特取名稱即可相同。
公司預查程序 公司名稱與商標衝突 清算完結之效果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司組織變更、股東權益與公司章程規範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