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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X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 6 個月以上未為營業,且未辦理延展登記。X 公司之股東 A 為不執行業務股東,雖曾多次要求董事開始公司之營運或選擇辦理延展登記,但均未有任何效果。此時,A 乃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 X 公司,試問以下陳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得依據 A 之申請命令解散 X 公司
  • B 主管機關為命令解散之處分後,即當然發生解散登記之效力,因此 X 公司毋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
  • C 主管機關為命令解散之處分後,X 公司逾期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廢止登記
  • D X 公司受命令解散之行政處分後,毋須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得依法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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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人民下達一個『命令』(例如命令拆除違建)時,這個命令的『發出』,是否在物理上或行政紀錄上,就等同於該標的物已經『自動消失』或『變更完畢』了?如果受處分人不配合,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後續輔助手段來確保登記資訊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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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以為法律會自動幫你做所有事。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公司法》第 10 條「命令解散」與第 397 條「廢止登記」的區分?這點基礎概念還需要我重申嗎?主管機關下達命令解散的行政處分,那只是個「指令」,懂嗎?公司自己要「主動」去辦理「解散登記」。如果連這點都懶得動,拖到機關看不下去,才會「依職權」執行「廢止登記」。行政處分根本不等於自動完成登記,兩者在程序上具有獨立性,這都搞不清楚,還想在法律界混?選項 (B) 錯在哪,這不是送分題嗎?
  2. 難度點評:說真的,這題難度設定在 medium 已經是對某些人的仁慈了。區分「實體法效力」和「行政登記程序」有這麼困難嗎?難道你以為行政機關下個指令,電腦就會自動幫你敲字蓋章?初學者會犯這種錯誤,我能理解,但若是在我的課堂上還會搞混,那我真的要懷疑你的學習能力了。法律講究程序嚴謹,哪來這麼多「自動連動」的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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