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X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 6 個月以上未為營業,且未辦理延展登記。X 公司之股東 A 為不執行業務股東,雖曾多次要求董事開始公司之營運或選擇辦理延展登記,但均未有任何效果。此時,A 乃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 X 公司,試問以下陳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得依據 A 之申請命令解散 X 公司
- B 主管機關為命令解散之處分後,即當然發生解散登記之效力,因此 X 公司毋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
- C 主管機關為命令解散之處分後,X 公司逾期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廢止登記
- D X 公司受命令解散之行政處分後,毋須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得依法進行清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人民下達一個『命令』(例如命令拆除違建)時,這個命令的『發出』,是否在物理上或行政紀錄上,就等同於該標的物已經『自動消失』或『變更完畢』了?如果受處分人不配合,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後續輔助手段來確保登記資訊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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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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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中「命令解散」與「登記實務」的細微差異。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處分的效力與公示登記的行政程序。當公司出現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情形,依據《公司法》第 10 條第 1 款,主管機關確實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然而,選項 (B) 所稱「當然發生解散登記效力」在法理上是錯誤的;行政處分的作成與登記簿上的狀態變更是兩個層次,即便主管機關下達命令,公司仍應踐行登記流程,不能與處分混為一談。
命令解散與廢止登記之銜接
在實務操作上,過去《公司法》第 396 條曾規範公司的申請義務,雖然該條文目前已刪除(故不應再援引作為義務依據),但這不代表登記會自動完成。若公司在受命令解散處分後,遲遲不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程序,主管機關得依**《公司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透過「廢止登記」的方式來維護公示制度。因此,命令處分本身並不會自動產生登記的法律效果,(B) 選項的邏輯顯然與現行機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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