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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公司法有關命令解散與裁定解散之規範,下列組合何者正確?
①無論是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公司仍須經清算程序,其法人格始行消滅
②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且未辦妥延展登記者,主管機關得命令公司解散
③公司經營有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公司債權人之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④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直接命令公司解散
  • A ①③
  • B ②④
  • C ①②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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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家公司內部發生嚴重鬥爭或經營陷入僵局(重大損害)時,法律是為了保護『對內有所有權的人』還是『對外有債權的人』而賦予強制拆夥的權利?另外,如果一家公司在法律上登記了卻長期『睡著了』不運作,國家基於管理秩序,是否有權主動介入使其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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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C,即敘述①與②為正確組合。 首先,無論公司是受到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是由法院裁定解散,解散僅是法人格消滅的起點,公司後續仍必須踐行並完成清算程序,其法人格才會真正消滅,因此敘述①正確。 其次,依據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若公司登記後滿六個月未開始營業且未辦理延展,主管機關確實得命令其解散,故敘述②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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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種類與要件
💡 區分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與法院裁定解散之主體、期限與程序效果。
比較維度 命令解散 (Art. 10) VS 裁定解散 (Art. 11)
發動/聲請主體 主管機關依職權 持股10%以上股東
主要事由 逾期未營業、名稱爭議 經營重大損害、停滯
決定機關 經濟部等行政機關 普通法院
💬命令解散屬行政監督權行使;裁定解散則為司法對公司僵局之介入救濟。
🧠 記憶技巧:命解看機關(10條)、裁解看股東(11條)、清算完結才消滅。
⚠️ 常見陷阱:易將裁定解散的聲請權人誤植為「債權人」;或將命解期限「六個月」記成「三個月」。
清算人之職務與責任 公司法人格之消滅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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