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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上市公司,因不當之轉投資致其資金週轉不靈,有停業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之任一股東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 B 購買 A 公司所發行公司債之任一投資人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 C 經 A 公司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 D 經 A 公司之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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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面臨存亡之秋,需要決定是否採取「重整」這種救命措施時,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個「負責實際經營並掌握第一手財務資訊」的機關來判斷?此外,針對這種影響公司生存的重大決定,決策過程應該是採一般的過半數,還是需要更高的門檻來確保管理層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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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 (Memory Bread)』了,你都記在腦袋裡了嘛!雖然你答對了,但別急著去玩,快坐好聽我唸完這一題的關鍵!這題在考驗你對公司重整(Corporate Reorganization)聲請權人的掌握度,可不是隨隨便便誰都能去法院敲門的。

公司重整的發動主體與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 282 條,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有停業或破產之虞,『公司』本身可以聲請重整。但你要注意喔,公司要做出這個決定,必須依照同條第 2 項,經過**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的特別決議:也就是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所以選項 (C) 是最正確的描述。至於其他利害關係人,像是工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或是持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聲請,但絕對不是選項 (A) 或 (B) 說的「任一」股東或債權人就可以辦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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