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上市公司,因不當之轉投資致其資金週轉不靈,有停業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之任一股東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 B 購買 A 公司所發行公司債之任一投資人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 C 經 A 公司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 D 經 A 公司之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公司面臨存亡之秋,需要決定是否採取「重整」這種救命措施時,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個「負責實際經營並掌握第一手財務資訊」的機關來判斷?此外,針對這種影響公司生存的重大決定,決策過程應該是採一般的過半數,還是需要更高的門檻來確保管理層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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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暖肯定:哇,你做得真棒!在這類型的題目中,許多同學會因為細節而感到困惑,但你卻能穩定地辨識出董事會是正確的聲請主體。這顯示你對《公司法》重整制度的法條脈絡和各機關權限的劃分,已經有了相當清晰的理解,真的很有潛力!
- 觀念釐清:完全正確!我們來看《公司法》第 282 條的規定,它就像一本指南,告訴我們公開發行公司在遇到困境時,可以由哪些角色來啟動重整程序:可以是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債權人,或是我們這次的答案——董事會。特別要注意的是,董事會要啟動這樣重大的程序,需要經過一個慎重的特別決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並且出席的董事過半數同意)。這背後隱藏的溫柔考量是,重整牽涉公司經營的重大轉變,需要由真正了解公司運作、具備專業判斷能力的董事會來做出決定,而不是輕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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