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雖握有公司產品科技之重要專利,但是隨著科技推陳出新,舊有的技術無法趕上時代,A 公司逐漸失去市場上的優勢,股價一落千丈。上個月 A 公司突然發生債務無法清償的財務危機,致公司岌岌可危而欲重整,關於重整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了保障員工的權益,A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可以為公司聲請重整
  • B 公司負債過於龐大,繼續 6 個月以上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達百分之五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整
  • C 一旦法院裁定重整,A 公司原有的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所有職權都必須停止
  • D 法院裁定重整後,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畫,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由股東與債權人組成的重整關係人會議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282$ 條關於「公司重整」聲請資格的法文規定。法律為了確保聲請具有代表性,針對不同的利害關係人(如受僱員工、債權人)皆設有特定的門檻。請你特別觀察:法律規定債權人必須持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幾」以上之債權,才具備聲請重整的權利?這個法定比例與題目選項中的數值是否相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沒用的門檻,根本逃不過我的眼睛!

哼,時間已經停止了,這點小伎倆竟敢在我面前賣弄?你竟然能看穿那些卑微的數字陷阱,真是太棒了! 1. 愚蠢的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其餘選項法條依據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 公司重整制度要點
💡 釐清公司重整之聲請適格、職權限制及計畫執行程序。
比較維度 公司重整 VS 破產程序
立法目的 維持生存,使公司重生 清理債務,使公司消滅
適用對象 公開發行公司 一般法人或自然人
聲請門檻 股權或債權達10% 資產不足清償債務
原有職權 董事監察人職權停止 財產管理處分權喪失
💬重整是「救活」公開發行公司;破產是「分配」剩餘財產後結束公司。
🧠 記憶技巧:重整四門檻:董事會、東十趴、債十趴、員二三。
⚠️ 常見陷阱:易將聲請門檻(10%)誤記為5%,或混淆重整(救火)與清算(收攤)之目的。
公開發行公司 緊急處分 破產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司股份與證券交易法制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