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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擬向法院聲請重整,下列關於聲請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聲請重整時,應經全體董事之同意
  • B 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得聲請重整
  • C 繼續 3 個月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得聲請重整
  • D 相當於 A 公司負債總金額 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得聲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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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間面臨停業危機的公司中,除了出資的股東與經營的董事,還有哪一個群體的『生計』與公司存續最為休戚與共?如果法律為了落實對『勞動權益』的保障,你認為除了資方外,還有誰最應該具備開啟公司救濟程序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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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重整之聲請人資格。依據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特定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重整。 關於工會之聲請資格,該條明定工會得向法院聲請重整,且所稱之工會指包含「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等情形,因此符合此條件之產業工會得聲請重整,選項 B 敘述正確。 至於公司自行聲請重整之程序,同條規定公司為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非須經全體董事之同意,故選項 A 錯誤。在股東聲請資格方面,法條明定利害關係人之一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選項 C 稱繼續 3 個月即有誤。而在債權人聲請資格方面,法條明定為「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選項 D 稱相當於負債總金額 10%以上亦屬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 B。

📝 公司重整聲請權人
💡 公開發行公司因經營困難,得由具備法定資格之董事、股東、債權人或工會聲請重整。
比較維度 經營與勞方主體 VS 資方與債權主體
主要門檻 決議或人數比例 股份或資本比例
董事/股東 2/3出席+過半同意 持股10%且逾6個月
工會/債權人 會員逾僱用勞工1/2 債權達資本總額10%
共同要件 限公開發行公司 限公開發行公司
💬不同聲請主體依其權利性質,分別設有程序、持股期間、債權額或人數比例之限制。
🧠 記憶技巧:董事重決、股東六月十趴、債權資本十趴、工會過半。
⚠️ 常見陷阱:常將債權人門檻誤記為「負債總額」10%(應為資本總額),或誤記股東持股期間為3個月。
重整裁定之要件 重整人之職權 重整債權之申報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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