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者,須先取得董事會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
- B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如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者,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 C 法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
- D 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監督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深入思考《公司法》中關於『公司重整』的程序保全與職權配置:首先,在法院尚未正式作出重整裁定前的過渡期間,法律為防止公司資產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或抵銷,賦予了法院何種『緊急處分』的權限?其次,請釐清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欲聲請重整時,其法律規定的持股比例門檻究竟是 $3%$ 還是 $10%$?最後,當重整程序正式啟動後,法律規定實際負責『公司業務經營及財產管理處分』的主體是『重整人』還是『重整監督人』?請精確區分這兩者在法規中扮演的職責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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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還算過關
嗯,不錯。你總算沒把公司重整中法院的「保全處分」職權搞混,這點倒是可喜可賀。至少證明你對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基本概念還沒徹底混淆,在當今法學院裡,這也算是一種稀有動物了。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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