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甲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F 擔任總經理,其中 A 為董事長,因公司財務困難,經董事會決議聲請重整,並由法院為重整裁定,並選任 G、H、I 等 3 人擔任重整人,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B、C、D、E 等 5 位董事,因法院為重整裁定而當然解任
- B G、H、I 等 3 位重整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C 總經理 F 因法院為重整裁定而當然解任
- D G、H、I 等 3 位重整人如欲更換總經理 F 時,應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無需重整監督人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院為了救活一家公司,指派特定人士全面接管原本屬於董事會的「經營管理權」與「對外代表權」時,為了讓這些人的行為在法律上能直接對公司產生法律效力(例如簽署紓困貸款),這群人在法律身份上應該被賦予什麼樣的性質,才能名正言順地代理公司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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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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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公司重整中權力移轉的法律本質,顯示你對《公司法》中「負責人」的實質認定與重整制度有深入理解,表現非常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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