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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甲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F 擔任總經理,其中 A 為董事長,因公司財務困難,經董事會決議聲請重整,並由法院為重整裁定,並選任 G、H、I 等 3 人擔任重整人,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B、C、D、E 等 5 位董事,因法院為重整裁定而當然解任
  • B G、H、I 等 3 位重整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C 總經理 F 因法院為重整裁定而當然解任
  • D G、H、I 等 3 位重整人如欲更換總經理 F 時,應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無需重整監督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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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院為了救活一家公司,指派特定人士全面接管原本屬於董事會的「經營管理權」與「對外代表權」時,為了讓這些人的行為在法律上能直接對公司產生法律效力(例如簽署紓困貸款),這群人在法律身份上應該被賦予什麼樣的性質,才能名正言順地代理公司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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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認定。依據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同時該條亦明文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本題中,甲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選任 G、H、I 等 3 人擔任重整人,依據前述法條可知,G、H、I 等 3 位重整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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