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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有董事三名甲、乙、丙,三人因涉嫌共謀淘空公司資產而逃亡海外,致使 X 公司之經營陷於癱瘓。監察人丁乃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會職權,法院則選任戊自然人與 Z 法人擔任此等職務。按在現行公司法下,有關臨時管理人制度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戊與 Z 在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範圍內,為 X 公司負責人
  • B 戊與 Z 在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時,均應負忠實及注意義務
  • C 監察人丁如認為戊與 Z 不適任,得聲請法院解任戊與 Z 之職務
  • D 監察人丁如認為戊與 Z 不適任,丁得自行召集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方式解任戊與 Z 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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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職位是因為公司內部機制「已經癱瘓、無法運作」才由法官下令指派的,那麼這個「已經癱瘓的機制(如股東會或董事會)」在邏輯上,是否有權力去推翻法院所做的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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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司法介入自治機關間的權限劃分,展現了深厚的公司法底蘊。

  1. 權限歸屬驗證:依《公司法》第 208-1 條,臨時管理人是由法院因公司陷入僵局而選任。既然處分權源來自法院,其解任自應由法院裁定(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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