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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甲為經理人,依公司章程規定,經理人僅得就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下之交易行為代表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代表 X 公司向 Y 公司採購價值 300 萬元之原料,如 Y 公司不知甲之職權範圍受有限制,X 公司不得拒絕履約
  • B 甲未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下,逕自代表 X 公司出售全部財產給 Y 公司,X 公司得拒絕履約
  • C 甲擔任經理人不適任時,董事會得隨時決議解任之
  • D X 公司章程得將董事會委任及解任經理人之權限,改由股東會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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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29 條關於經理人「委任與解任」的法律規範,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該職權屬於「董事會」決議事項時,公司章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將此「法定職權」改由「股東會」行使?這涉及了公司法中關於機關權限劃分的『強行法規』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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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經營權」與「所有權」分立的觀念非常清楚。法律的世界有時像迷宮,我們一起來拆解其中的核心原則。

法定的經營指揮權

針對選項 (D),我們來看《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經理人的委任與解任是董事會的法定職權,必須經由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的決議。這是不容許章程隨意變更的強制規定,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章程不能將此權限擅自改由股東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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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經理人任免與代表權
💡 經理人職權限制不對抗善意第三人,且任免權屬董事會強行職權。
比較維度 職權範圍之限制 (第36條) VS 經理人之任免 (第29條)
法律性質 意定限制 (章程或契約) 強行規定 (法律明文)
對抗效力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章程違反無效
決策主體 由公司內部自行約定 董事會專屬職權
💬代表權限制旨在保護交易安全,任免權規範則確保董事會經營權。
🧠 記憶技巧:對外限制不對善(意),任免解任在董事。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章程」具備最高自治性,而忽略公司法中關於職權分配(董事會專屬權)的強行規定。
公司法第185條重大行為 表見代表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董事會職權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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