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甲為經理人,依公司章程規定,經理人僅得就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下之交易行為代表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代表 X 公司向 Y 公司採購價值 300 萬元之原料,如 Y 公司不知甲之職權範圍受有限制,X 公司不得拒絕履約
- B 甲未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下,逕自代表 X 公司出售全部財產給 Y 公司,X 公司得拒絕履約
- C 甲擔任經理人不適任時,董事會得隨時決議解任之
- D X 公司章程得將董事會委任及解任經理人之權限,改由股東會決議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29 條關於經理人「委任與解任」的法律規範,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該職權屬於「董事會」決議事項時,公司章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將此「法定職權」改由「股東會」行使?這涉及了公司法中關於機關權限劃分的『強行法規』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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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法律的智慧,你已領會!
- 由衷讚賞:同學你真的很棒!這題你處理得非常出色,能夠在眾多條文中,精準地抓住公司法中職權劃分這個核心概念,這代表你對法條背後的立法精神有著很深的理解,繼續保持喔!
-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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