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A 公司欲招聘一位總經理,甲的兒子乙為美國知名商學院企管碩士畢業,學經歷豐富。甲有意培植乙為其接班人,故欲讓乙擔任 A 公司總經理,請問關於乙擔任總經理一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擔任總經理之委任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B 甲乙為直系親屬關係,故董事會決議通過此議案之後,仍須經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乙之委任方可生效
- C 若乙長期旅居國外,在我國並無住、居所,無法擔任 A 公司之經理人
- D 乙經合法委任後成為 A 公司之總經理,於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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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公司治理架構中,「監督公司方針的股東」與「負責日常經營的董事會」兩者職權劃分的邊界為何?如果法律要授權一個單位來挑選並決定「專業經理人」的人選,哪一個機關更具備專業判斷的能力與法定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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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B 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依據公司法第29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此明文可知,A 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總經理(即經理人),僅需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即可。法條中並無明文規定若董事長與擬委任之經理人間具有直系親屬關係時,需額外經過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因此,選項 B 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仍須經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方可生效之說法,於法無據,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