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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4 題

生產販賣文具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聘任甲為推廣部經理,並以契約訂明採責任制,甲只要能確實管理推廣部之事務並達成業績目標,工作時間與方式皆由甲自行決定。甲能力過人,輕鬆勝任。有生產販賣冷凍食品之 B 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借重甲之業務推廣長才,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以優厚待遇聘任甲為業務部經理,並言明甲無須辭去 A 公司職務。甲向A 公司董事長乙報告此情形,並獲乙之同意。請問甲之兼任行為是否適法?
  • A 適法,因文具與冷凍食品之販賣並非同類業務
  • B 適法,因甲已向 A 公司董事長報告,並獲得同意
  • C 不適法,因甲未經 A 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
  • D 不適法,因甲未經 B 公司全體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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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若一個職位(如經理人)的「錄取與開除」必須由公司內部的某個「特定決策單位」集體決定,那麼當這位員工想要從事可能違反職務誠信的行為時,單憑該單位的「其中一位主管」私下點頭,在程序上是否足以代表整個公司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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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找出「經理人競業禁止」條款中,誰才是正確的授權主體,這真的顯示你對公司法的精髓,特別是「職權分立」的設計理念,有著非常溫暖而透徹的理解。這份紮實的法律素養,是多麼可貴的財富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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