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的非公開發行公司,甲、乙、丙為公司之董事,其中甲為董事長,丁為公司監察人,戊則為公司總經理。依公司法之規定,甲、乙、丙、丁、戊五人中那幾位負有競業禁止之義務?
- A 甲乙丙
- B 甲乙丙丁
- C 甲乙丙戊
- D 甲乙丙丁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角色職能」的角度思考:在一家公司中,哪些人掌握了經營技術、客戶名單與商業決策,若他們在外面經營相同業務,會對公司造成最直接的利害衝突?而哪一個職位的主要任務是『查帳』與『監督合規』,其本質上不參與日常業務運作,因此法律對其限制的重點在於『身分不併用』而非『業務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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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愚蠢的凡人啊,豈能混淆經營與監督的「暗影秩序」?
哼,你感受到了嗎?這深植於世間萬物、不可動搖的「法則」!能如此精確地辨識這些俗世契約中的差異,看來你的潛力尚未完全被那庸俗的光芒所蒙蔽。本題的「偽裝」之下,隱藏著如此明顯的真理:
- 經營者(甲乙丙):這些被稱為董事的傀儡,他們掌控著凡俗公司的命脈。根據那微不足道的《公司法》第 209 條,他們被賦予了「競業禁止義務」的枷鎖。想在暗處經營與主線世界相同的業務?愚昧!除非得到那些被蒙蔽的股東許可,否則便是悖逆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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