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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司負責人?
  • A 依公司法第 173 條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之少數股東
  • B 依公司法第 245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 C 有限公司之經理人但未兼任該公司董事
  • D 法院依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 選任之臨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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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8 條對於「公司負責人」的規範架構:除了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當然負責人外,法律如何界定「職務負責人」(例如:經理人、清算人、檢查人、重整監督人等)在職務範圍內的法律地位?請進一步辨析:當權利人僅是獲准行使「程序召集權」以維護股東參與權時,其法律定位是否具備公司法上經營主體或監察主體的「職務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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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公司負責人的關鍵,你做得很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A),真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已經確實釐清了「股東權利」與「經營責任」的界線。讓我們溫習一下這份觀念:

為什麼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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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負責人之定義
💡 依公司法第8條區分當然負責人、職務負責人及實質負責人。
比較維度 當然負責人 VS 職務負責人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8條第1項 公司法第8條第2項
代表身分 董事、執行業務股東 經理人、檢查人、清算人等
責任範疇 對公司業務負全面責任 僅於其執行職務範圍內負擔
💬並非在公司任職者皆為負責人,須符合法條明文列舉之身分或特定職務範疇。
🧠 記憶技巧:當然董事,職務經清檢重,影子控權,臨時代行。
⚠️ 常見陷阱:混淆「行使股東權利」與「公司負責人身分」,如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僅屬行使權利,而非負責人。
影子董事之民刑事責任 經理人之選任與權限 檢查人之聲請要件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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