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體質良好,信譽卓著,但在金融海嘯下,因投資失利,造成公司一時周轉不靈,欲向法院聲請重整。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已發行八千萬股,每股市價 9.6 元,請問下列何者非 A 公司聲請重整之聲請權主體?
- A A 公司
- B 持有 A 公司兩千萬股達一年之甲
- C A 公司之監察人
- D 持有 A 公司兩億元債權之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司陷入財務危機但尚有重生希望時,法律應該賦予哪些『具有實質經濟利益利害關係』的人士權利來啟動救濟程序?而『監察人』在公司法體制中的核心功能是『監控經營者』還是『決定公司的存續營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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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重整聲請權人的法定資格,這在公司法中是有嚴格限制的。根據公司法第 282 條第一項,有權向法院聲請重整的主體僅限於:公司本身、持股達 10% 且逾六個月之股東、債權額達 10% 之債權人,以及工會或三分之二以上受僱員工。
聲請權主體之驗證
回頭審視選項,(A) 公司本身無庸置疑具備聲請權,但應注意公司聲請時,依同條第二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選項 (B) 的甲持股 2,000 萬股占已發行股份 8,000 萬股之 25%,且期間達一年,遠高於 10% 與六個月的門檻;選項 (D) 的乙債權 2 億元,以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約 8 億元)計算,亦超過 10% 之要求。唯獨 (C) 監察人,其職權雖包含監察業務與代表公司訴訟(如 §213),但在重整程序中並非法律明定的聲請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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