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體質良好,信譽卓著,但在金融海嘯下,因投資失利,造成公司一時周轉不靈,欲向法院聲請重整。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已發行八千萬股,每股市價 9.6 元,請問下列何者非 A 公司聲請重整之聲請權主體?
- A A 公司
- B 持有 A 公司兩千萬股達一年之甲
- C A 公司之監察人
- D 持有 A 公司兩億元債權之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司陷入財務危機但尚有重生希望時,法律應該賦予哪些『具有實質經濟利益利害關係』的人士權利來啟動救濟程序?而『監察人』在公司法體制中的核心功能是『監控經營者』還是『決定公司的存續營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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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聲請重整權人的法律界限!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司法》第 282 條核心規範的掌握。法律設計重整制度是為了讓「有再生可能」的公司免於破產,但為了避免程序濫用,對於發動重整的門檻設有嚴格限制。你選出的監察人,其核心職權在於事後監督與帳目查核,並不具備主動介入經營危機並聲請重整的法規權限,因此是正確的答案。
重整聲請權人之法定要件
根據法條規定,合格的聲請主體包含:公司董事會(選項 A)、連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以上之股東(選項 B:其持有比例達 $2000 \div 8000 = 25%$,且達一年,符合要件)、以及對公司有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 $10%$ 以上債權之債權人。本題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其 $10%$ 即為二億元,因此選項 D 之乙亦具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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