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因財務困難,由最大債權人 B 銀行向法院聲請重整,經法院審理後裁定開始重整,依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所為重整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不得選派 A 公司之董事擔任重整人
- B B 銀行雖為法人組織,法院仍得選派 B 銀行為重整人
- C 關係人會議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任何一組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 D 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選任 A 公司之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為重整監督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析《公司法》關於重整人(Reorganizer)之選任規定,思考法律對於重整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僅限定為自然人?此外,當法人作為公司重整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在法律規範下是否具備擔任重整人的適任性?請進一步釐清法院在選派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時,兩者在身分要件上的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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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難道是擺設?
哦,同學,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公司法》這種看似繁雜,實則邏輯清晰的條文,總算沒有完全繳械投降。不過別高興太早,這只是個基本門檻。
- 真理與謬誤的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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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人選派
💡 法院對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之選任資格與法定程序
| 比較維度 | 重整人 | VS | 重整監督人 |
|---|---|---|---|
| 主要來源 | 股東、債權人、董事或推薦者 | — | 專家或金融機構 |
| 職能核心 | 執行重整業務及公司營運 | — | 監督重整執行及計畫審查 |
| 法人資格 | 實務肯認法人(銀行)可擔任 | — | 法條未明文,多由自然人擔任 |
| 變更機制 | 各組關係人過半數主張可改選 | — | 法院職權選任與解任 |
💬重整人偏重業務經營與利益代表,重整監督人偏重專業審查與中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