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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因財務困難,由最大債權人 B 銀行向法院聲請重整,經法院審理後裁定開始重整,依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所為重整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不得選派 A 公司之董事擔任重整人
  • B B 銀行雖為法人組織,法院仍得選派 B 銀行為重整人
  • C 關係人會議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任何一組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 D 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選任 A 公司之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為重整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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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面臨財務危機需要重整時,負責主導重整事務的「重整人」,《公司法》是否有明文限制只能由「自然人」擔任?還是具備專業能力的「法人」(例如熟悉財務的債權銀行)也能夠勝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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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你對重整制度的掌握非常紮實。讓我們用溫柔的方式,一起拆解這道題的核心觀念:

  1. 重整人的選任(公司法第 29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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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訂正+法條
📝 公司重整人選派
💡 法院對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之選任資格與法定程序
比較維度 重整人 VS 重整監督人
主要來源 股東、債權人、董事或推薦者 專家或金融機構
職能核心 執行重整業務及公司營運 監督重整執行及計畫審查
法人資格 實務肯認法人(銀行)可擔任 法條未明文,多由自然人擔任
變更機制 關係人會議依第302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 法院職權選任與解任
💬重整人偏重業務經營與利益代表,重整監督人偏重專業審查與中立監督。
🧠 記憶技巧:重整人選寬:股債董機銀;法人可出任,各組過半換。
⚠️ 常見陷阱:易誤認重整人僅限自然人,或誤記關係人會議只需「任一組」反對即可請求法院改選,實則需各組均過半。
重整裁定之效力 關係人會議之分組表決 重整監督人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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