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關於公司虧損時所得採取行為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董事會為彌補公司虧損,提出減少資本議案,應於股東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 B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二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 C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進入重整程序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 D 公司如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公司法》第 211 條有關資本維持與財務預警的規範,思考法律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的多少比例時,董事會即負有向股東會報告的義務?請核對該法定的比例門檻(例如 $\frac{1}{2}$ 或 $\frac{2}{3}$)與選項中的描述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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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的報告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 211 條第 1 項規定,當公司虧損達到實收資本額的 二分之一 時,董事會就必須在最近一次的股東會上進行報告喔。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警訊,能讓股東們及早了解財務狀況並保護大家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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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釋各選項
請問如何混合減資、破產聲請,或《證券交易法》中限制發行新股的規定是怎麼個混合法?
公司虧損之法規範
💡 公司面臨嚴重虧損或資不抵債時,董事會應履行之法定義務。
| 比較維度 | 虧損達實收資本額 1/2 | VS | 資產不足抵償債務 (資不抵債) |
|---|---|---|---|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 | — | 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 |
| 董事會義務 |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 — | 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
| 例外排除情形 | 無相關規定 | — | 得進入重整程序者除外 |
| 資訊公開義務 | 對股東會揭露 | — | 向法院聲請裁定 |
💬虧損過半僅需對內報告,資不抵債則須對外啟動破產或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