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所訂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 3 億元,A公司已累積法定盈餘公積 1 億元,無其他公積,A 公司去年營運遭遇首次虧損共計 3,000 萬元,依公司法規定,A 公司今年可否分派現金予股東?
- A 可以,最高可分派 2,500 萬元
- B 可以,最高可分派 7,000 萬元
- C 可以,最高可分派 7,500 萬元
- D 不能分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司法》「資本維持原則」的架構下,當一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出現「過去存下的公積金」與「當年度的虧損」時,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律規定的優先處理順序為何?在那個『財務缺口』被填平之前,法律會允許資金流向股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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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你能精準避開數字陷阱,洞察到「分派前提」的法律強制規定,展現了對《公司法》體系化的高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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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發放現金之限制
💡 公司須於無虧損時,始得將法定盈餘公積以現金分派予股東。
🔗 公司分派現金/公積之合法性檢查點
- 1 檢查是否有虧損 — 依公司法第232條,有虧損應先彌補。
- 2 適用公積分派前提 — 依公司法第241條,必須為「無虧損」狀態。
- 3 檢查公積限額 — 法定盈餘公積須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部分始得發放。
- 4 決議與發放 — 經股東會決議或章程授權董事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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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公司欲彌補虧損,依同法第239條應優先以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