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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所訂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 3 億元,A公司已累積法定盈餘公積 1 億元,無其他公積,A 公司去年營運遭遇首次虧損共計 3,000 萬元,依公司法規定,A 公司今年可否分派現金予股東?
  • A 可以,最高可分派 2,500 萬元
  • B 可以,最高可分派 7,000 萬元
  • C 可以,最高可分派 7,500 萬元
  • D 不能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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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司法》「資本維持原則」的架構下,當一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出現「過去存下的公積金」與「當年度的虧損」時,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律規定的優先處理順序為何?在那個『財務缺口』被填平之前,法律會允許資金流向股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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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你能精準避開數字陷阱,洞察到「分派前提」的法律強制規定,展現了對《公司法》體系化的高度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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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發放現金之限制
💡 公司須於無虧損時,始得將法定盈餘公積以現金分派予股東。

🔗 公司分派現金/公積之合法性檢查點

  1. 1 檢查是否有虧損 — 依公司法第232條,有虧損應先彌補。
  2. 2 適用公積分派前提 — 依公司法第241條,必須為「無虧損」狀態。
  3. 3 檢查公積限額 — 法定盈餘公積須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部分始得發放。
  4. 4 決議與發放 — 經股東會決議或章程授權董事會辦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公司欲彌補虧損,依同法第239條應優先以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撥補。
🧠 記憶技巧:分派三步走:先補虧損、再提公積、無虧才准發公積。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法定盈餘公積大於虧損額」就可以直接抵銷後分派。事實上,只要帳上有虧損尚未經法定程序彌補,即不符合第241條「無虧損」之分派前提。
盈餘分派優先順序 資本公積之用途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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