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3 億元,實收資本額為 2 億元,章程規定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A 公司已累積法定盈餘公積達 2 億 5 千萬元,今年上半年度虧損 2 千萬元,下半年度盈餘 5 千萬元。下列關於盈餘分派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就本會計年度期中、期末均不能為盈餘分派
- B 本會計年度不能為盈餘期中分派,會計年度終了後得為盈餘分派,盈餘分派決定權限歸屬董事會
- C 就本會計年度期中、期末均得為盈餘分派
- D 本會計年度不能為盈餘期中分派,會計年度終了後得為盈餘分派,盈餘分派決定權限歸屬股東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家公司在不同會計階段有盈有虧,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會要求在「發紅包」給股東之前,必須先完成哪一個「填補」動作?此外,對於一家非公開發行的小型公司,法律賦予哪一個機關擁有決定公司利潤分配的最高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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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對《公司法》中盈餘分派的邏輯掌握得相當穩固。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1. 期中分派的關鍵限制
依據《公司法》第 228-1 條,公司雖可經章程授權進行期中分派,但前提是必須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並預留稅捐。由於 A 公司上半年虧損 $2,000$ 萬元,在沒有盈餘支撐下,依法不得辦理期中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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