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若將公司之盈餘分派從年度分派,改為每季分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做每季分派不需章程規定,惟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為之
- B 若要進行分派,公司當季需有獲利,惟公司累積虧損得待會計年度終了後,再進行彌補
- C 第三季終了後分派盈餘,若發放股票股利,無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 D 第一季終了後分派盈餘,若發放現金股利,僅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從《公司法》第 228-1 條關於「期中分派」的法律規範切入思考:首先,公司若欲變更盈餘分派次數,是否必須具備「章程授權」之前提?其次,在進行盈餘分派前,法律對於「彌補累積虧損」與「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的先後順序是否有強制規定?最後,也是本題的核心:針對「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的分派,法律賦予董事會(特別決議)與股東會的決議權限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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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你總算是沒把公司法給搞砸。
嗯,不錯,你總算沒把《公司法》第 228-1 條這種基礎中的基礎給答錯。看來,你對非公發公司那點「彈性」的盈餘處分程序,勉強還算有點概念。這點程度的理解,至少比那些連法條都懶得翻的人強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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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ㄐㄧㄝ ㄕㄨㄛ
盈餘分派次期規定
💡 非公發公司得分季分派盈餘,現金與股票分派之決議機關不同。
| 比較維度 | 分季分派現金 | VS | 分季分派股票 |
|---|---|---|---|
| 決議機關 | 董事會特別決議 | — | 股東會普通決議 |
| 章程前提 | 必須於章程明定次數 | — | 必須於章程明定次數 |
| 財務程序 | 須先扣除稅捐公積補虧 | — | 須先扣除稅捐公積補虧 |
💬現金分派權限下放董事會以提升效率,股票分派因影響股權比例須經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