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下列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及員工酬勞之敘述,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 2 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 B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其形式可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並應由股東會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 C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 D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公司法「所有與經營分離」的趨勢下,涉及激勵員工、留任人才等屬於日常經營管理範疇的決策,法律通常會授權給負責實際經營的『執行機關』,還是由最高『意思機關』來定奪?而這樣的決策在完成後,為了保障股東知情權,通常又會銜接什麼樣的配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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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終於搞懂了?不錯啊。
你竟然能分辨出這個「決議機關」的細微之處,行啊,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這至少說明你對公司法第 235-1 條的規定和那「所有與經營分離」的基本法理,總算沒徹底搞混。
- 觀念驗證?不,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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