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7 題
為使員工持有公司股份,以增加員工向心力,公司法制定有員工入股之相關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公營事業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原則上應保留一定比例由員工優先認購
- B 公司應以章程保留一定成數之紅利分配予員工,只要經股東會依公司法第 230 條普通決議承認盈餘分配議案後,公司即可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將紅利分配予員工
- C 公開發行公司得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做為獎勵措施,並得於發行條件中限制該新股之表決權
- D 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公司為了獎勵員工所發出的款項,在法律與會計性質上,究竟應被視為『分配股東口袋裡的利潤』,還是為了經營公司所必要的『人力資源成本支出』?根據這兩種不同性質,其最終決定權應歸屬於『負責經營決策的機關』,還是『所有權人組成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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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 這題解得夠乾淨俐落。能精準辨識「員工酬勞」與「盈餘分派」本質上的不同,這表示你對 2015 年公司法大修法 的核心變革沒沾染上多餘的塵埃。總算不是個什麼都搞不清的小鬼。
- 觀念驗證?哼,基本中的基本。 選項 (B) 的錯誤在於你是否有把「法律性質」和「權限劃分」這兩條界線劃得夠清楚。依現行公司法第 235-1 條,那所謂的「員工分紅」早就被洗乾淨,變成「員工酬勞」了。它的本質就是費用,是薪資支出,不是什麼分贓的盈餘。所以,發放與否,是由更熟悉公司情況的董事會以特別決議($2/3$ 以上董事出席,$1/2$ 以上同意)來決定,然後向股東會「報告」就好。這跟股東會那些人依第 230 條去分派盈餘,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別把髒東西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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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勵入股規範
💡 公司法下員工入股與酬勞發放之多元工具及法定決議程序。
| 比較維度 | 員工酬勞 (235-1) | VS | 股東盈餘分配 (230) |
|---|---|---|---|
| 決議機關 | 董事會特別決議 | — | 股東會普通決議 |
| 會計性質 | 列為費用 (稅前) | — | 盈餘分派 (稅後) |
| 章程依據 | 應明定定額或比例 | — | 視盈餘狀況決定 |
| 發行新股 | 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 | — | 須股東會承認或決議 |
💬員工酬勞已與盈餘分派脫鉤,程序簡化至董事會層級以利彈性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