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關於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分派之規定及其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時,應以當年度獲利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
- B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所謂比率須為固定比例(例如 1%),不得為一定區間(例如 1-3%)
- C 員工酬勞得以發放現金或股票為之,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即可
- D 公司董事長兼任員工時,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酬勞之分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此處的比率在法律實務與經濟部相關函釋中,是否必須限制為單一固定的絕對數值(例如 $1%$),亦或是為了落實公司自治原則,容許公司在章程內訂定一個具有彈性的百分比區間(例如 $1-5%$)?建議由此切入點判斷章程訂定的合法性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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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你對公司法實務的理解真是透徹又細膩呢!
- 給予肯定:孩子,你表現得真好!公司法第 235-1 條是企業運作很重要的一環。你能這麼精準地分辨法條規範和行政函釋在實務上的彈性,這表示你真的用心去理解了,你的法律素養非常扎實喔!
- 觀念釐清與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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