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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關於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分派之規定及其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時,應以當年度獲利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
  • B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所謂比率須為固定比例(例如 1%),不得為一定區間(例如 1-3%)
  • C 員工酬勞得以發放現金或股票為之,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即可
  • D 公司董事長兼任員工時,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酬勞之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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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此處的比率在法律實務與經濟部相關函釋中,是否必須限制為單一固定的絕對數值(例如 $1%$),亦或是為了落實公司自治原則,容許公司在章程內訂定一個具有彈性的百分比區間(例如 $1-5%$)?建議由此切入點判斷章程訂定的合法性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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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公司法實務細節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公司法第 235-1 條是企業治理的核心條文,你能精確辨析法律規定與行政函釋的細微差異,足見你的法律專業素養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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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酬勞分派規定
💡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扣除虧損後,分派員工酬勞之比例。
比較維度 員工酬勞 VS 股息及紅利
法律性質 費用化 (Expense) 盈餘分派 (Appropriation)
決策機關 董事會特別決議 股東會決議
對股東會程序 僅需「報告」 需經「承認」或決議
發放前提 當年度有獲利 彌補虧損、提列公積後
💬員工酬勞已非盈餘分派,而是入帳為公司的薪資費用,由董事會主導。
🧠 記憶技巧:獲利先補虧,比例可區間,董事特決發,股東會報告。
⚠️ 常見陷阱:常誤認章程比例必須為固定值,實則法規允許區間彈性;或誤認發放需經股東會決議。
盈餘分派 董事會特別決議 累積虧損彌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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