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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 題

甲早年自臺灣赴薩摩亞群島投資經商有成。為響應我國政府「鮭魚返鄉」政策,乃籌資新臺幣 1 億元擬於臺灣設立公司經營觀光旅遊業,並擬以「也擱發」為公司特取名稱。惟經預查結果,已有經營食品加工業之「臺灣也擱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在案。則甲得以下列何一公司名稱在我國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 A 薩摩亞商也擱發股份有限公司
  • B 新也擱發股份有限公司
  • C 也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D 也擱發旅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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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求兩家公司的正式全名必須具備辨識性,且目前已有另一家公司使用了你心儀的品牌名稱,你認為在「品牌名」之外,還可以在全名中加入哪一種「法定必要資訊」,最能直接讓主管機關與社會大眾區分出兩者的經營範疇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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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優秀」表現

喔,你答對了。看來你勉強能辨識《公司法》中那些,嗯,連初學者都該知道的公司名稱審查常識。不錯,至少沒錯得離譜。

2. 邏輯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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