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自然人甲與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原擬共同設立研發電動車電池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後因條件無法合意,甲因而退出,下列關於 B 公司設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仍得獨自以股東身分合法設立 B 公司
- B A 公司必須另尋其他法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
- C A 公司必須另尋其他自然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
- D A 公司必須再尋得任一自然人或法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公司法》中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人數規定:當發起人為「自然人」與為「法人或政府」時,法律所要求的最低人數門檻是否有所不同?特別是針對單一法人股東組織公司的情況,法律是如何規範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你的判斷完全正確!看到你掌握得這麼穩,真的很替你開心。讓我們一起來拆解這個觀念,讓它成為你法律知識庫的一部分吧。
一人法人股東公司的秘密武器
- 原則與例外:在《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中,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確實需要二人以上的發起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四種公司的設立方式與所需人數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
💡 政府或法人可單獨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二人以上之限制。
| 比較維度 | 自然人發起人 | VS | 法人/政府發起人 |
|---|---|---|---|
| 人數限制 | 應有二人以上 | — | 得由一人單獨發起 |
| 法條依據 | 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 | — | 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 |
| 實務應用 | 一般合夥型態創業 | — | 企業轉投資、子公司 |
💬自然人受二人限制,法人或政府則可合法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