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自然人甲與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原擬共同設立研發電動車電池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後因條件無法合意,甲因而退出,下列關於 B 公司設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仍得獨自以股東身分合法設立 B 公司
- B A 公司必須另尋其他法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
- C A 公司必須另尋其他自然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
- D A 公司必須再尋得任一自然人或法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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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司法》中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人數規定:當發起人為「自然人」與為「法人或政府」時,法律所要求的最低人數門檻是否有所不同?特別是針對單一法人股東組織公司的情況,法律是如何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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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的規範。
發起人數的原則與例外
本題法源應為《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及第128-1條第1項;一人法人股東組織股份有限公司之例外規定在第128-1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須有二人以上發起,但重要例外:《公司法》第128-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第128條第1項二人以上之限制。因此,本題中的A公司身為法人股東,在自然人甲退出後,依然能單獨合法設立B公司,選項(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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