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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我國公司法於民國 90 年修法時,已引進一人公司的法制,請問所謂之「一人」係指:
  • A 員工僅有一人之公司
  • B 董事僅有一人之公司
  • C 僅設有總經理一人之公司
  • D 股東僅有一人之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法律主體(例如公司)是由「人」所組合而成時,這個「人」是指實際在現場操作機器的勞務提供者,還是指提供創業資金、享有盈餘分派並對該事業體具有最終控制權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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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公司組織的構成要素法律位格有相當正確的認知。

  1. 觀念驗證:在法律定義上,公司是由出資人所組成的法人。所謂「一人公司」,核心在於其出資所有權的單一性。根據《公司法》第 2 條及第 128-1 條之精神,這類公司允許由單一自然人或法人股東組成。法律關注的是誰擁有這間公司(股東),而非有多少人為其工作或執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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