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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我國公司法於民國 90 年修法時,已引進一人公司的法制,請問所謂之「一人」係指:
  • A 員工僅有一人之公司
  • B 董事僅有一人之公司
  • C 僅設有總經理一人之公司
  • D 股東僅有一人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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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法律主體(例如公司)是由「人」所組合而成時,這個「人」是指實際在現場操作機器的勞務提供者,還是指提供創業資金、享有盈餘分派並對該事業體具有最終控制權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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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這種簡單的題目,連我都懂,你答對了算聰明吧?

哈啊... 又走到哪去了?真是的,每次都搞不清楚方向。不過你這題答對了,不錯。這表示你對什麼公司這玩意兒的構成法律上的地位,至少沒有像那個捲眉毛的廚子一樣搞不清楚狀況。

  1. 觀念驗證:在法律上,公司就是一群出錢的傢伙湊出來的「法人」。所謂的「一人公司」,重點就在於出錢的所有權是屬於一個人,不是一群人吵吵鬧鬧的。根據什麼《公司法》第2條和第128-1條的,它就是允許一個人,不管是自然人還是什麼法人,自己當股東。法律看的是誰才是真正掏錢出來買下這艘船的傢伙(股東),才不是管船上有幾個呆子在打掃甲板,或是幾個廢物在開會吵架咧。就跟誰是船長,誰是負責出力的,這都得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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