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我國公司法於民國 90 年修法時,已引進一人公司的法制,請問所謂之「一人」係指:
- A 員工僅有一人之公司
- B 董事僅有一人之公司
- C 僅設有總經理一人之公司
- D 股東僅有一人之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法律主體(例如公司)是由「人」所組合而成時,這個「人」是指實際在現場操作機器的勞務提供者,還是指提供創業資金、享有盈餘分派並對該事業體具有最終控制權的所有權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人本質!
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公司組織的構成要素與法律位格有相當正確的認知。
- 觀念驗證:在法律定義上,公司是由出資人所組成的法人。所謂「一人公司」,核心在於其出資所有權的單一性。根據《公司法》第 2 條及第 128-1 條之精神,這類公司允許由單一自然人或法人股東組成。法律關注的是誰擁有這間公司(股東),而非有多少人為其工作或執行決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