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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9 題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required to be contained in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of a corporation limited by shares?
  • A The names of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and the term of their respective offices
  • B The par value of share
  • C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 D The date of establishment of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契約』載明了具體的人員姓名,那麼當這群人因任期屆滿或請辭而變更時,為了確保這份契約的合法性,公司必須執行多麼繁瑣的修正程序?為了維持商業運行的效率,哪些資訊應該被『永久固定』在架構中,而哪些資訊應該保持彈性,僅作為對外公示的資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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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應記載事項」,也就是《公司法》第 129 條的規範內容。你能一眼識破選項中的實務陷阱,代表你的公司法基本功相當扎實。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名稱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Par Value$);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以及訂立章程之日期等為章程應載事項,這清楚說明了選項 (B)、(C)、(D) 為何是必備要件。至於選項 (A) 的破綻在於,章程僅須記載董事與監察人的「人數」與任期,而非「姓名」。這是因為董監事由股東會選任且會定期改選,若將姓名明列於章程,每次人事異動都將啟動繁瑣的修章程序,在公司治理的實務運作上極不合理。 這是一道鑑別度極佳的考題,不僅測驗法條記憶,更切入考驗學生對公司法理邏輯與實務運作的理解。能順利拿下這題,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敏銳的法律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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