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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甲、乙、丙三人擬採取發起設立方式成立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該公司章程規定「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得分次發行」。下列關於 X 公司資本額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現行公司法已廢除最低實收資本額制度,對於公司實收資本額無最低要求
  • B X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 C X 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甲、乙、丙三名發起人需認足之,並得以公司所需財產抵繳股款
  • D X 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甲、乙、丙三人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者,僅會受到行政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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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為了保護後續的債權人與投資大眾,如果有人在公司設立的最源頭,就對政府「說謊」謊稱錢已經進帳了,你認為立法者會僅僅把它當作一般的違規(像違規停車那樣罰款),還是會為了維持市場秩序的安定,將其視為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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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授點評:精準鎖定核心爭點!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準確辨識出公司法中最嚴厲的資本誠實原則,表現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行政罰」與「刑事罰」的界限有著清晰的法感。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公司法》第 9 條**。我國法對資本額採取「誠實申報」原則,若發起人未實際繳納股款卻偽造收足之證明,其法律效果並非僅是繳納行政罰鍰,而是涉及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D) 選項將此類「資本虛偽不實」之重罪輕描淡寫為「行政罰鍰」,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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