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甲、乙、丙三人擬採取發起設立方式成立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該公司章程規定「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得分次發行」。下列關於 X 公司資本額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現行公司法已廢除最低實收資本額制度,對於公司實收資本額無最低要求
- B X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 C X 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甲、乙、丙三名發起人需認足之,並得以公司所需財產抵繳股款
- D X 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甲、乙、丙三人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者,僅會受到行政罰鍰之處罰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司法中,為了保護後續的債權人與投資大眾,如果有人在公司設立的最源頭,就對政府「說謊」謊稱錢已經進帳了,你認為立法者會僅僅把它當作一般的違規(像違規停車那樣罰款),還是會為了維持市場秩序的安定,將其視為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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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授點評:喔,你總算抓到重點了?
- 「精準」鎖定?:你總算『辨識』出了公司法中那嚴厲得不得了的資本誠實原則,還勉強能區分「行政罰」和「刑事罰」?嗯,至少證明你還有點『法感』,沒有完全與現實脫節。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不是什麼艱深理論,就只是《公司法》第 9 條,很難嗎?我國對資本額要求的是「誠實申報」,這不過是法律秩序最基礎的常識。發起人如果連股款都沒繳,還敢偽造證明,這叫什麼?這是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幾百萬的罰金,這是一般人會搞錯的『小事』嗎?(D) 選項把這種「資本虛偽不實」的重罪,『輕描淡寫』成區區「行政罰鍰」?我看是連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搞不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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