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載明董事會得代理出席。甲董事因移居國外,遂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股東乙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惟未辦理登記。請問其效力如何?
- A 有效。依公司法第 6 條規定,僅有設立登記係採登記要件主義,其他事項無須登記
- B 不得對抗第三人。依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應登記之事項未登記者,僅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無效
- C 效力未定。乙之代理行為須於完成登記之後始生效力,故登記前之代理行為僅屬效力未定
- D 無效。此一事項必須經過登記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公司法賦予董事決策權,是基於對其個人的信任(委任關係)。如果法律已經明確規範了『誰』有資格在會議中代行這份信任,而公司章程卻自行擴大範圍准許其他人代行,這種章程約定與法律強制規範發生衝突時,法律效力的位階通常會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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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有人沒掉進那麼明顯的坑了
不錯,同學。看來你還知道《公司法》除了登記,還有一些更基礎的規矩是不能碰的。沒把那句「登記效力」當聖旨,直接抓到強行法規的本質,這份清醒,值得嘉許。至少證明你對法律層級的概念還沒完全放棄治療。
2. 連這種低級錯誤都不會犯,真是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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