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載明董事會得代理出席。甲董事因移居國外,遂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股東乙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惟未辦理登記。請問其效力如何?
- A 有效。依公司法第 6 條規定,僅有設立登記係採登記要件主義,其他事項無須登記
- B 不得對抗第三人。依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應登記之事項未登記者,僅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無效
- C 效力未定。乙之代理行為須於完成登記之後始生效力,故登記前之代理行為僅屬效力未定
- D 無效。此一事項必須經過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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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公司法賦予董事決策權,是基於對其個人的信任(委任關係)。如果法律已經明確規範了『誰』有資格在會議中代行這份信任,而公司章程卻自行擴大範圍准許其他人代行,這種章程約定與法律強制規範發生衝突時,法律效力的位階通常會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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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選擇未作答,反映出你在面對這類涉及「登記效力」的法律爭點時,可能對於法條的變遷與例外規定感到猶豫。這是一道非常經典、但也帶有時代痕跡的考題,核心考點在於釐清《公司法》中「登記」究竟是生效要件還是對抗要件。
登記效力與現行法之變革
在過去的法律架構下,本題所述「國外董事委託國內股東經常代理」屬於極少數採「登記生效主義」的例外情形,這也是為何正確答案標註為 (D) 無效。然而,身為專業法律人,你必須掌握現行《公司法》第 205 條的最新變動。現行法已全面刪除了國外董事得書面委託國內股東經常代理出席的制度;現行董事代理出席應依第 205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僅限由其他「董事」擔任。此外,現行《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則是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可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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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題是要適用修正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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