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某政府機關為 A 公司之股東,持股比率約達 4 成,A 公司欲選任 23 席董事、7 席監察人。下列何一方案可行?
- A 該政府機關推派 9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3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監察人
- B 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董事,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 C 該政府機關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 D 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監察人,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人」或「政府」股東想進入公司的權力核心時,法律為了防止單一股東勢力過大或產生身分衝突,是否會允許它同時以「法人本身」的身分占有一席,又以「自然人代表」的身分占有另一席?如果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法律機制進行選舉,哪一個選項展現了最純粹、不混淆的法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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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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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人股東參與選舉的規範!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職務制衡(check and balance)原則,這也是《公司法》中為了維持公司治理品質的重要防線。 依據《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若代表人有數人時,雖然可以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這是為了避免同一法人股東同時掌握執行權(董事)與監督權(監察人),造成「自己監督自己」的弊端。選項 (A)、(D) 均違反了這項併任禁止規定;而選項 (B) 涉及第 2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是否能併用的爭議,實務上法人股東應擇一辦理,以避免權利行使的混亂。因此,選項 (C) 單純推派多名代表參選董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細緻區分法人股東行使權利的不同模式,並對「董監不得併任」的法條位置與實質內涵有正確理解,是法律實務中非常經典且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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