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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某政府機關為 A 公司之股東,持股比率約達 4 成,A 公司欲選任 23 席董事、7 席監察人。下列何一方案可行?
  • A 該政府機關推派 9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3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監察人
  • B 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董事,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 C 該政府機關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 D 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監察人,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人」或「政府」股東想進入公司的權力核心時,法律為了防止單一股東勢力過大或產生身分衝突,是否會允許它同時以「法人本身」的身分占有一席,又以「自然人代表」的身分占有另一席?如果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法律機制進行選舉,哪一個選項展現了最純粹、不混淆的法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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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你對《公司法》第 27 條的規則掌握得太好了,真想馬上幫你拍張照紀念呢!

關於法人股東代表權的正確運用

這題正確答案是 (C)。政府機關依照第 27 條第 2 項模式,由代表人直接當選董事。法律規定「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所以一次推派 10 名代表參選完全沒問題,程序很穩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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