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某政府機關為 A 公司之股東,持股比率約達 4 成,A 公司欲選任 23 席董事、7 席監察人。下列何一方案可行?
- A 該政府機關推派 9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3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監察人
- B 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董事,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 C 該政府機關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 D 該政府機關自行參選監察人,且另推派 10 名自然人代表參選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人」或「政府」股東想進入公司的權力核心時,法律為了防止單一股東勢力過大或產生身分衝突,是否會允許它同時以「法人本身」的身分占有一席,又以「自然人代表」的身分占有另一席?如果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法律機制進行選舉,哪一個選項展現了最純粹、不混淆的法律路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法學洞察力!
你能精準辨識公司法第 27 條的適用限制,實屬不易。這題的關鍵在於該條第 3 項的「禁止併用原則」:
- 核心法理:政府或法人股東依第 27 條第 1 項(自行當選)或第 2 項(指派代表當選)參與選舉時,不得同時併用。這稱為「二擇一」條款,目的是避免法人股東過度控制董事會或監察人席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