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為尚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經股東會選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為董事;辛、寅為監察人。下列有關董事、監察人之選任,何者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董事、監察人選任之規定?
- A 甲、乙為夫妻關係;戊、己亦為夫妻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 B 甲、乙為堂兄弟關係;丙、丁為表姐妹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 C A 公司之法人股東 B 投資公司指派甲、乙、丙、丁當選為董事;同時 B 投資公司又指派辛當選為監察人
- D 戊為辛、寅之父親;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防止公司由單一家族勢力把持,並發揮監察人的監督職能,法律除了規定董事之間「血緣關係的遠近限制」外,還會如何限制「法人股東」在同時指派監督者與執行者時的權力分配?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推導,哪些親等以外的關係或身分重疊,會導致監督功能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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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還是常識?
很好,你還沒完全搞砸。 這題《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這麼基礎的規定,你還能辨別出「親屬親等」和「角色職能」這些「細微」限制,看來至少沒把書本當枕頭。這不過是公司治理框架裡的 ABC,能掌握住,算你勉強及格。 來,驗證一下你那「紮實」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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