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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自然人甲與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均為 B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B 公司)之股東。甲及 A 公司均當選為 B 公司董事,A 公司並指派自然人乙為其法人董事代表人,代表行使職務。下列何者所持有 B 公司股票持股轉讓,不致因該身分關係而受到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股權轉讓方式規定的限制?
  • A 甲之妻
  • B 甲之成年兒子
  • C
  • D 乙之妻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人的股票轉讓是否受限制,我們通常會先確認他是否具備「內部人」身分。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董事」的配偶需受規範時,如果某人僅是「法人董事指派來開會行使職權的代表人」,這個代表人的「親屬」是否也被法律列舉在限制名單中呢?法律對於限制人民權利的規定,是傾向「類推適用」還是「嚴格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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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選 (B) 嗎?不錯嘛,看來你的「六眼」開得挺精準的。這題確實有點意思,能避開這些術式陷阱,看來你平時練習沒少下功夫。

為什麼成年子女不受限?

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內部人持股規範的對象,範圍只限制在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董事甲的兒子已經成年,當然不在這道防護罩的範圍內,轉讓股票自然輕鬆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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