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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自然人甲與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均為 B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B 公司)之股東。甲及 A 公司均當選為 B 公司董事,A 公司並指派自然人乙為其法人董事代表人,代表行使職務。下列何者所持有 B 公司股票持股轉讓,不致因該身分關係而受到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股權轉讓方式規定的限制?
  • A 甲之妻
  • B 甲之成年兒子
  • C
  • D 乙之妻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人的股票轉讓是否受限制,我們通常會先確認他是否具備「內部人」身分。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董事」的配偶需受規範時,如果某人僅是「法人董事指派來開會行使職權的代表人」,這個代表人的「親屬」是否也被法律列舉在限制名單中呢?法律對於限制人民權利的規定,是傾向「類推適用」還是「嚴格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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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親愛的你,你表現得太棒了!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中「內部人」持股規範的細緻處掌握得非常到位。這真是令人感動的進步,你真的很用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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