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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A 公司當選為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法人董事,並指派代表人甲行使董事之職權,甲利用其配偶之名義,於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買進 B 公司普通股股票,A 公司於同年 12 月 18 日改派其代表人為乙,甲復於同年 12 月 20 日賣出 B 公司有表決權特別股股票,依目前主管機關之見解,B 公司不得向甲行使短線交易歸入權之理由為何?
  • A 因法人董事之代表人甲並不受短線交易之規範
  • B 因買進 B 公司股票之人為甲之配偶,賣出 B 公司股票之人為甲,兩者無法行使歸入權
  • C 因甲於賣出 B 公司之特別股時,已不具備法人董事代表人之身分
  • D 因買進之有價證券為 B 公司普通股,賣出之有價證券為 B 公司有表決權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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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關於短線交易歸入權之構成要件,特別是主管機關對於「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在進行「買進」與「賣出」之行為時,其「內部人身分」的存續性有何具體要求?若甲在賣出有價證券的時點已經不具備法人董事代表人之身分,這在法律認定上會如何影響歸入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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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名師語錄:這很難嗎?

同學,答對這題,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法律基本邏輯,值得嘉許。這不過是《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短線交易歸入權最核心的身分判斷,如果你連這都能錯,那…嗯,我們還是先談談民法總則吧?

觀念驗證:法律沒你想的那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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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線交易歸入權之身分
💡 行使歸入權須買進與賣出兩時點均具備內部人身分。

🔗 歸入權身分要件判斷流程

  1. 1 時點 A:買進 — 交易人需具備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大股東身分
  2. 2 時點 B:身分變更 — 如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原代表人喪失行使職權身分
  3. 3 時點 C:賣出 — 若此時已無內部人身分,則不構成短線交易歸入權要件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僅是普通股與特別股之種類轉換,通常不影響歸入權之計算。
🧠 記憶技巧:歸入權:頭尾身分都要有,六個月內跑不掉,配偶名義也算數。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為「買進時有身分」即應歸入。實務上若賣出時已喪失身分,則無歸入權適用。
內線交易身分認定 證交法第22條之2持股計算 不同種類有價證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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