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A 公司當選為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法人董事,並指派代表人甲行使董事之職權,甲利用其配偶之名義,於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買進 B 公司普通股股票,A 公司於同年 12 月 18 日改派其代表人為乙,甲復於同年 12 月 20 日賣出 B 公司有表決權特別股股票,依目前主管機關之見解,B 公司不得向甲行使短線交易歸入權之理由為何?
- A 因法人董事之代表人甲並不受短線交易之規範
- B 因買進 B 公司股票之人為甲之配偶,賣出 B 公司股票之人為甲,兩者無法行使歸入權
- C 因甲於賣出 B 公司之特別股時,已不具備法人董事代表人之身分
- D 因買進之有價證券為 B 公司普通股,賣出之有價證券為 B 公司有表決權特別股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關於短線交易歸入權之構成要件,特別是主管機關對於「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在進行「買進」與「賣出」之行為時,其「內部人身分」的存續性有何具體要求?若甲在賣出有價證券的時點已經不具備法人董事代表人之身分,這在法律認定上會如何影響歸入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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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名師語錄:這很難嗎?
同學,答對這題,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法律基本邏輯,值得嘉許。這不過是《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短線交易歸入權最核心的身分判斷,如果你連這都能錯,那…嗯,我們還是先談談民法總則吧?
觀念驗證:法律沒你想的那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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