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A 公司於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上市,甲為 A 公司董事,其於 A 公司仍登錄興櫃期間,於 2018 年 9 月 5 日以每股 25 元、10 月 5 日以每股 30 元,分別買進普通股各 1 萬股,後於 2018 年 12 月 26 日以每股 60 元賣出有表決權之特別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為 40 元,2019 年 1 月 10 日以每股 45 元賣出普通股 1 萬股。本案依現行法令,在不加計股息、法定利息,及未扣除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稅之前提下,僅就每股價差計算甲短線交易所獲得之利益應為多少?
- A 0 元
- B 20 萬元
- C 30 萬元
- D 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先後買賣了兩種類別不同、價值結構也不同的股票(例如普通股與具權利的特別股),為了公平計算「短線波動」產生的利益,而不計入不同股權性質所產生的權值差異,法律在評價賣出價格時,會傾向參考哪一種基準來進行價格的對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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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1. AI SENSEI zoro 評論
哈欠... 什麼啊,原來答案是 C(30 萬元)嗎?嗯,方向是對的。看來你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那些規矩,還有那麼一點點感覺嘛。
2. 路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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