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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A 公司於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上市,甲為 A 公司董事,其於 A 公司仍登錄興櫃期間,於 2018 年 9 月 5 日以每股 25 元、10 月 5 日以每股 30 元,分別買進普通股各 1 萬股,後於 2018 年 12 月 26 日以每股 60 元賣出有表決權之特別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為 40 元,2019 年 1 月 10 日以每股 45 元賣出普通股 1 萬股。本案依現行法令,在不加計股息、法定利息,及未扣除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稅之前提下,僅就每股價差計算甲短線交易所獲得之利益應為多少?
  • A 0 元
  • B 20 萬元
  • C 30 萬元
  • D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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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先後買賣了兩種類別不同、價值結構也不同的股票(例如普通股與具權利的特別股),為了公平計算「短線波動」產生的利益,而不計入不同股權性質所產生的權值差異,法律在評價賣出價格時,會傾向參考哪一種基準來進行價格的對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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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歸入權(Disgorgement of Profits)的實務計算!這道題目難度偏高,考驗的是你對「歸入權計算原則」以及「異種類有價證券折算」的綜合應用能力。

短線交易利益之計算邏輯

法律為防止內部人利用資訊優勢進行內線交易,採取「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Maximum Profit Method)」。本案中,董事甲在六個月內的所有買賣行為均符合歸入權範圍。關鍵在於 2018 年 12 月 26 日賣出的特別股,依實務見解與施行細則,當買賣證券種類不同時,應以「賣出當日普通股收盤價」作為計算基準,而非特別股的實際成交價。因此,該筆賣出價格應折算為 $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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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線交易歸入權計算
💡 異種證券短線交易應以普通股價格配對並採最高賣減最低買。

🔗 短線交易利益計算三步驟

  1. 1 身分與期間核對 — 董事於2018/9至2019/1間交易,符合六個月內要件。
  2. 2 標的價格轉換 — 12/26賣出特別股,應以當日普通股收盤價40元計。
  3. 3 配對計算 — 最高賣45配最低買25(利20);次高賣40配次低買30(利10)。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計算結果為負值,則該筆不計入利益總額(不與他筆盈虧互抵)。
🧠 記憶技巧:六月身分存續、異種看普通、最高賣減最低買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在於直接以特別股的「實際成交價(60元)」計算,應注意施行細則規定,若與普通股配對,應改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40元)」計算。
內線交易之民事責任 歸入權行使之主體與時效 短線交易扣除費用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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