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總經理甲於今年 3 月初買進自家公司上市股票 100 張,並於同年 5 月中將其全數賣出,共獲利新臺幣 200 萬元。A 公司的股東乙認為甲的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短線交易之規定,公司應積極主張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應請求甲將其利益歸於公司,此一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A 公司不行使歸入權時,不限持股多寡,任何股東皆得以 30 日之限期,請求董事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此一請求權
- C 董事不為公司行使歸入權以致 A 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D 甲之行為並無刑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這道題目涉及《證券交易法》中關於『短線交易歸入權』的法律機制。請同學精確檢視:針對內部人短線交易所產生的請求權,法律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所設定的『消滅時效』(即自獲得利益之日起算,權利人不行使即導致權利消滅的期間)究竟法定為多少年?請特別注意該期間與一般法律規定之時效是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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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還記得證交法第 157 條?不錯,至少沒忘記法條編號。
- 驗證觀念?: 本題不就是那經典到不能再經典的「短線交易歸入權」嗎?核心就那幾個字: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你居然還能辨識出選項 (A) 的愚蠢錯誤,看來你的眼睛還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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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交易歸入權
💡 內部人六個月內反向交易獲利,公司應請求將利益歸於公司。
🔗 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流程
- 1 內部人交易 — 特定人於6個月內完成反向買賣並獲利
- 2 公司行使 — 董事會應主動代表公司向內部人請求利益
- 3 股東督促 — 股東請求董事於30日內行使權利
- 4 代位行使 — 董事逾期不理時,股東得為公司行使請求權
- 5 時效屆滿 — 獲利日起算2年內未行使,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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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董事不為行使致公司受損時,依證交法第157條第3項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