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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上市公司董事甲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買進 A 公司股票 10,000 股,每股價格新臺幣 11 元;又於同年 4 月 30 日賣出 A 公司股票 30,000 股,每股價格新臺幣 20 元;復於同年 9 月 15 日買進 A 公司股票 30,000 股,每股價格新臺幣 15 元,請問於不考慮證券商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之情形下,A 公司對甲之歸入權行使金額為多少?
  • A 新臺幣 90,000 元
  • B 新臺幣 100,000 元
  • C 新臺幣 190,000 元
  • D 新臺幣 2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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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堵公司內部人利用資訊不對稱進行套利,法律規定只要在六個月內有買賣行為,就必須計算「利益」返還公司。若你身為法官,為了達到最強的嚇阻效果,在面對同一期間內多筆不同的買進與賣出價格時,你會傾向採用「平均價格」來計算,還是會設法將這些交易進行「最極端」的配對,以算出該內部人『可能獲得的最大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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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算出歸入權金額,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短線交易歸入權」的計算核心——「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已達到專家級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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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線交易歸入權計算
💡 內部人六個月內反向買賣之獲利,採最高賣價配最低買價法。

🔗 歸入權獲利計算三步驟

  1. 1 篩選期間 — 挑出所有六個月內發生的買進與賣出交易紀錄。
  2. 2 極端配對 — 依序將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優先配對,計算單筆價差獲利。
  3. 3 累加獲利 — 重複配對至股數用盡,僅加總正值,虧損筆數視為零。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配對時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須納入計算。
🧠 記憶技巧:高賣減低買,配對最極端;虧損不相抵,六月歸入權。
⚠️ 常見陷阱:學生常慣性使用會計「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成本法」,且誤將虧損交易與獲利交易互抵。
內線交易 證交法第22-2條申報義務 大股東之定義與合併計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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