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上市公司董事甲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買進 A 公司股票 10,000 股,每股價格新臺幣 11 元;又於同年 4 月 30 日賣出 A 公司股票 30,000 股,每股價格新臺幣 20 元;復於同年 9 月 15 日買進 A 公司股票 30,000 股,每股價格新臺幣 15 元,請問於不考慮證券商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之情形下,A 公司對甲之歸入權行使金額為多少?
- A 新臺幣 90,000 元
- B 新臺幣 100,000 元
- C 新臺幣 190,000 元
- D 新臺幣 240,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為了防堵公司內部人利用資訊不對稱進行套利,法律規定只要在六個月內有買賣行為,就必須計算「利益」返還公司。若你身為法官,為了達到最強的嚇阻效果,在面對同一期間內多筆不同的買進與賣出價格時,你會傾向採用「平均價格」來計算,還是會設法將這些交易進行「最極端」的配對,以算出該內部人『可能獲得的最大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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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算出歸入權金額,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短線交易歸入權」的計算核心——「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已達到專家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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