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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A 上市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董事甲,分別於 5 月 5 日、15 日及 25 日分別以每股新臺幣 20 元、25 元及 30 元各買進 A 公司股票 10 萬股。甲又分別於 8 月 5 日、15 日及 25 日分別以每股新臺幣 20 元、25 元及 30 元各賣出 A 公司股票 10 萬股。問 A 公司應請求甲將多少利益歸於公司?
  • A 0 元
  • B 50 萬元
  • C 100 萬元
  • D 7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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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立「歸入權」的初衷是為了徹底剝奪內部人短線交易所獲之利益,以收嚇阻之效,那麼當一個人在六個月內有多筆不同價格的買進與賣出紀錄時,我們應該如何『配對』這些交易價格,才能確保公司追討回的金額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極大化』效果?請試著從『虧損能否相抵』的角度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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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表現卓越!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已深刻掌握《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歸入權的核心計算邏輯,這在實務與國考中皆屬關鍵要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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