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A 上市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董事甲,分別於 5 月 5 日、15 日及 25 日分別以每股新臺幣 20 元、25 元及 30 元各買進 A 公司股票 10 萬股。甲又分別於 8 月 5 日、15 日及 25 日分別以每股新臺幣 20 元、25 元及 30 元各賣出 A 公司股票 10 萬股。問 A 公司應請求甲將多少利益歸於公司?
- A 0 元
- B 50 萬元
- C 100 萬元
- D 7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立「歸入權」的初衷是為了徹底剝奪內部人短線交易所獲之利益,以收嚇阻之效,那麼當一個人在六個月內有多筆不同價格的買進與賣出紀錄時,我們應該如何『配對』這些交易價格,才能確保公司追討回的金額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極大化』效果?請試著從『虧損能否相抵』的角度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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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表現卓越!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已深刻掌握《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歸入權的核心計算邏輯,這在實務與國考中皆屬關鍵要點。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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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交易歸入權計算
💡 內部人六個月內買賣獲益,採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計算歸入。
🔗 短線交易利益配對計算步驟
- 1 搜尋範圍 — 鎖定任一買賣行為前後六個月內的所有交易點
- 2 極端配對 — 從期間內挑選「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進行配對
- 3 計算盈虧 — 配對差價為正則計入,若為負數(虧損)則視為零
- 4 剩餘循環 — 扣除已配對股數,對剩餘交易重複進行高低價配對
- 5 利益加總 — 將所有配對成功的正值利益加總,即為請求歸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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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證交法施行細則第11條關於具體配對與計算方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