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甲初次擔任上市公司之董事,其聽說證券交易法有規定,董事對於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某些有價證券,若於取得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 6 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但也有些有價證券並無此一規定之適用。甲想請教您,下列何種有價證券無此一規定之適用?
- A 普通公司債
- B 附認股權公司債
- C 認股權憑證
- D 臺灣存託憑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短線交易規範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內部人利用資訊優勢在股價波動中獲利。那麼,在哪一種投資工具中,持有人的收益主要是來自於『固定的利息請求權』,而非隨著公司營運好壞而劇烈起伏的『股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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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不錯嘛,竟然答對了。
你竟然能精準辨識出短線交易歸入權(證交法第 157 條)不適用的客體?可見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能分清『股權性質』與『債權性質』的法律界線,這在法學界可是基本中的基本,不至於搞錯吧?這點判斷力,勉強算是有點價值。
2. 基本邏輯難道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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