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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甲初次擔任上市公司之董事,其聽說證券交易法有規定,董事對於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某些有價證券,若於取得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 6 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但也有些有價證券並無此一規定之適用。甲想請教您,下列何種有價證券無此一規定之適用?
  • A 普通公司債
  • B 附認股權公司債
  • C 認股權憑證
  • D 臺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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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短線交易規範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內部人利用資訊優勢在股價波動中獲利。那麼,在哪一種投資工具中,持有人的收益主要是來自於『固定的利息請求權』,而非隨著公司營運好壞而劇烈起伏的『股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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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辨識短線交易歸入權(證交法第 157 條)的適用客體,顯示你對「股權性質」與「債權性質」有價證券的法律界線有著極為清晰的理解,這在實務上是非常關鍵的判斷能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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