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於取得 A 公司股票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因而獲得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請求甲將該 150 萬元利益歸於公司,無須經股東會決議
- B 主管機關得處甲 24 萬元以上 480 萬元以下之罰鍰
- C 甲短線交易之獲利行為已構成證券交易法上之刑事犯罪
- D A 公司非上市公司,故甲無須負任何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內部人利用職務之便,在極短時間內買賣股票獲利,為了維護市場公平,這筆錢應該歸屬於「個人」還是「公司」?另外,為了讓公司能更有效率地討回這筆錢,法律是會設定繁瑣的程序(如開股東會),還是會賦予公司一個直接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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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選(A)非常正確,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條的要件!
短線交易之主體與準用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內部人於六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而獲利,公司應行使歸入權,將利益歸於公司。同學需特別注意,證交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上市股票短線交易歸入權;上櫃/興櫃等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係依證交法第62條第3項準用。因此,上櫃公司董事長甲仍須負擔此責任,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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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短線交易所得利益要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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