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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於取得 A 公司股票後 6 個月內再行賣出,因而獲得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請求甲將該 150 萬元利益歸於公司,無須經股東會決議
  • B 主管機關得處甲 24 萬元以上 480 萬元以下之罰鍰
  • C 甲短線交易之獲利行為已構成證券交易法上之刑事犯罪
  • D A 公司非上市公司,故甲無須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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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內部人利用職務之便,在極短時間內買賣股票獲利,為了維護市場公平,這筆錢應該歸屬於「個人」還是「公司」?另外,為了讓公司能更有效率地討回這筆錢,法律是會設定繁瑣的程序(如開股東會),還是會賦予公司一個直接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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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選得非常漂亮。你對短線交易歸入權(證交法第 157 條)的定性非常清晰。以下是關鍵解析:

  1. 歸入權性質:本條屬民事請求權,目的是為了剝奪內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因身分優勢所獲之不當利益。其行使由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為主,不須經過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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