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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A 上市公司之董事甲於 A 公司股票停止過戶期間中之某日,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其持有之 A 公司股票 7 張,試問甲出售該等股票行為之法律效力為何?
  • A 有效,甲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該等股票之行為並未違法
  • B 有效,雖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及市場秩序仍屬有效,主管機關將對甲處以新臺幣 24 萬元以上 240 萬元以下之罰鍰
  • C 無效,因甲出售該等股票之時點係在 A 公司股票停止過戶期間
  • D 無效,因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於申報之日起 3 日後,方得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該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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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停止過戶期間」的初衷,是為了讓公司行政上方便統計名單,還是為了剝奪股東處分財產的權利?此外,針對公司內部人的交易監控,法律是否會為了兼顧市場流動性,而對「極小規模」的每日交易設有豁免申報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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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的交界考點!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停止過戶」與「股份轉讓」的本質。不少考生會誤以為停止過戶期間即禁止交易,但這其實是一個常見的法律陷阱。

停止過戶與處分自由之區分

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的停止過戶期間,其法律效果僅是「不得向公司主張變更股東名冊」,目的是為了讓公司確認股東權利(如投票權或股息領取權)的歸屬基準,而非限制股東在集中交易市場處分股份。因此,甲在該期間出售股票,其私法上的轉讓行為在法律上仍屬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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