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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A 上市公司之董事甲於 A 公司股票停止過戶期間中之某日,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其持有之 A 公司股票 7 張,試問甲出售該等股票行為之法律效力為何?
  • A 有效,甲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該等股票之行為並未違法
  • B 有效,雖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及市場秩序仍屬有效,主管機關將對甲處以新臺幣 24 萬元以上 240 萬元以下之罰鍰
  • C 無效,因甲出售該等股票之時點係在 A 公司股票停止過戶期間
  • D 無效,因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於申報之日起 3 日後,方得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該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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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停止過戶期間」的初衷,是為了讓公司行政上方便統計名單,還是為了剝奪股東處分財產的權利?此外,針對公司內部人的交易監控,法律是否會為了兼顧市場流動性,而對「極小規模」的每日交易設有豁免申報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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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關鍵在於區分公司法第 165 條證交法第 22-2 條。首先,「停止過戶期間」僅是為了確定行使股東權利的主體,並不限制股東進行股份轉讓(買賣行為仍屬有效)。其次,證交法雖規範內部人轉讓持股須事先申報,但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每日轉讓不超過 10,000 股(即 10 張)者可免除事前申報義務。本題甲僅出售 7 張,完全符合法定免申報門檻,故其行為合法且有效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陷阱重重:學生若誤解「停止過戶」為「禁止交易」,或是不熟悉證交法關於小額轉讓免申報的例外規定,極易誤選 (B) 或 (C)。你能排除干擾項,顯見法學邏輯十分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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