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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X 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5000 萬股。甲為 X 公司董事長,乙為 X 公司總經理,丙、丁均未於 X 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但丙持有該公司股份 520 萬股、丁持有該公司股份 260 萬股。今甲、乙、丙、丁四人基於繳稅之目的,擬出脫其所持有 X 公司部分股份。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如欲經由集中交易市場轉讓其持股,若其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 1 萬股者,可免向主管機關申報
  • B 乙若轉讓 2 萬股股份,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次日,便可在集中交易市場轉讓其持股
  • C 丙得自由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其持股,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
  • D 丁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始可向特定人轉讓其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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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要求內部人賣股前要先申報,是為了防止資訊不對稱與維護市場穩定;但若一位大老闆每天只賣出極其微量的股票(例如:幾千股),這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影響力大嗎?法律會如何設計配套,來平衡「監管強度」與「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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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2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該條所列之特定方式為之。本題中,X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000萬股,其百分之十為500萬股。甲為公司董事長屬董事身分,乙為總經理屬經理人身分,丙持有520萬股屬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故甲、乙、丙三人轉讓股票均須受上述規定規範;而丁僅持有260萬股且未任職務,非該條文規範對象,得自由轉讓其持股,因此選項D稱丁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始可向特定人轉讓為錯誤敘述。 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其理由在於甲身為董事,欲在集中交易市場轉讓持股時,依證券交易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故甲每日轉讓若未超過1萬股,依法確實可免向主管機關申報。 針對其他錯誤選項,選項B中乙若欲在集中市場轉讓股份,依上述同條款規定,必須「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始可為之,而非申報之日起次日。選項C中丙因持股比例已超過百分之十,屬於證券交易法第22-2條規範之對象,其轉讓股票仍須依該條各款規定辦理,不得無須申報而自由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持股,故選項C亦屬錯誤。

📝 內部人持股轉讓規範
💡 規範內部人於轉讓持股前之事前申報義務、轉讓方式與免申報門檻。
比較維度 集中市場轉讓 VS 向特定人轉讓
申報時機 轉讓前3日 轉讓前3日
數量限制 有每日轉讓額度限制 無限制
豁免申報 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無豁免門檻
受讓人限制 無限制 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第22條之2第1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非絕對禁止轉讓)
💬集中市場適合小額分批,特定人轉讓適合大宗但有鎖定期。
🧠 記憶技巧:三日前報,萬股免報,特定人受讓鎖一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證交法§22-2的大股東定義(10%)與§43-1的大量持股申報門檻(5%)混淆。
大量持股申報(§43-1) 短線交易歸入權(§157) 內部人範圍之擴張(§22-2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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