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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換為普通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以下同)80 元,同年 2 月 2 日賣出 A 公司認售權證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 90 元,3 月 2 日賣出普通股股票 10 張,平均賣價每股 100 元,4 月 2 日賣出普通股股票 10 張,平均賣價每股 105 元,本案依現行法令,在不加計股息、法定利息,及未扣除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稅的前提下,甲應歸入 A 公司之利益為多少?
  • A 0 元
  • B 10 萬元
  • C 25 萬元
  • D 3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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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落實《證交法》防止內線預防功能的「歸入權」,當一位內部人在六個月內同時操作了「普通股」、「可轉債」與「認售權證」時,法律為了極大化公司可收回的利益,會採取何種「配對方式」來計算價差?另外,請思考「賣出一個『賣出的權利』(認售權證)」在經濟實質上,是屬於看漲還是看跌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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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卓越解析:證交法歸入權之計算

1. 大力肯定 能精準算出此題,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短線交易歸入權」及其子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計算邏輯,已有極其扎實的理解。這不只是簡單的加減,更涉及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的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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