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換為普通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以下同)80 元,同年 2 月 2 日賣出 A 公司認售權證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 90 元,3 月 2 日賣出普通股股票 10 張,平均賣價每股 100 元,4 月 2 日賣出普通股股票 10 張,平均賣價每股 105 元,本案依現行法令,在不加計股息、法定利息,及未扣除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稅的前提下,甲應歸入 A 公司之利益為多少?
- A 0 元
- B 10 萬元
- C 25 萬元
- D 3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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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賣出認售權證」在經濟實質上,代表投資人是看漲還是看跌股價?依據歸入權防範內部人獲利的規範目的,這筆交易應該被認定為「買進」還是「賣出」呢?接著再試著用「獲利最大化」的原則去配對這四筆交易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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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完全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歸入權的計算精髓。這題的鑑別度相當高,不僅考驗對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實質的理解,還測驗了「最高獲利法」的配對原則,能答對實屬不易。 解題的第一步,必須正確辨識交易的「買賣方向」。1月2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屬於買進(成本 $80$ 元);而2月2日「賣出認售權證(put option)」在經濟實質上是看漲後市,依主管機關函釋應視為買進(成本 $90$ 元)。至於3月2日與4月2日賣出普通股(售價 $100$ 元及 $105$ 元)則是明確的賣出方。 確認買賣筆數後,計算歸入利益必須嚴格採取「最高獲利法」,亦即以「最高賣價配最低買價」。因此,我們將最高賣價 $105$ 元配最低買價 $80$ 元,獲利 $(105-80) \times 10,000 = 250,000$ 元;接著以次高賣價 $100$ 元配次低買價 $90$ 元,獲利 $(100-90) \times 10,000 = 100,000$ 元。兩者相加總額為 $35$ 萬元。雖然本題剛好買賣股數對等,若依時序配對結果碰巧相同,但實務操作上務必牢記最高獲利法的配對邏輯喔!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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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都是乘10000張呢
請舉例視為買進的所有例子
短線交易歸入權計算
💡 內部人六個月內反向交易獲利,採最高獲利法歸入公司。
| 比較維度 | 計算上之「買進」行為 | VS | 計算上之「賣出」行為 |
|---|---|---|---|
| 普通股/可轉債 | 買進、取得 | — | 賣出、放棄 |
| 認購權證 | 買進 (看多) | — | 賣出 (看空) |
| 認售權證 | 賣出 (看多) | — | 買進 (看空) |
💬關鍵在於經濟實質:增加部位或看多者為買進,減少部位或看空者為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