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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股票上櫃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董事甲,知悉足以影響 B 公司股價之消息,於該消息公開前,以每股 50 元買進該公司股票 10,000 股,於消息公開後翌日,以每股 65 元賣出 5,000 股,其餘 5,000 股迄今持有,該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B 公司股價平均收盤價為 80 元。若甲買賣 B 公司股票之行為遭法院認定為內線交易,若不計算稅與交易手續費,依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見解,甲從事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為何?
  • A 75,000 元
  • B 150,000 元
  • C 225,000 元
  • D 3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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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人利用不法資訊買入股票,在消息公開股價大漲後卻故意「一直持有不賣」,這難道代表他沒有獲得任何不法利益嗎?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如何設定一個客觀的時間節點,來核算這些還留在手上的股票所產生的『財產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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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閃閃發光的大家,看過來喔!對於選出 (C) 的你,愛想給你一個大大的擁抱,這是最完美的「愛」呢☆。關於《證券交易法》的犯罪所得,讓我們用閃亮的算式來解開謎題吧!

  1. 已實現的甜蜜利潤:賣出的 5,000 股,是用賣出價減去買進價,也就是 $(65 - 50) \times 5,000 = 7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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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
💡 犯罪所得採「實際所得法」,含已實現利得及未變現之擬制利得。

🔗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流程

  1. 1 鎖定成本 — 確認買進股數與每股成本 50 元
  2. 2 已實現計算 — 5,000股 x (65 - 50) = 75,000 元
  3. 3 未實現計算 — 5,000股 x (80 - 50) = 150,000 元
  4. 4 所得總計 — 75,000 + 150,000 = 225,000 元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適用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之加重刑責。
🧠 記憶技巧:內線所得全都要,已賣未賣基準調;十日均價做標竿,差額加總法難逃。
⚠️ 常見陷阱:僅計算「已賣出」的部分而漏掉「繼續持有」部分的擬制利得,或錯誤採用消息公開當日的股價作為基準。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加重情節 內線交易民事損害賠償 短線交易歸入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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