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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第一光電係上市公司,A 為該公司之董事。A 於 7 月 1 日以每股 7 元買進該公司普通股股票 2000 股,而於次一年 2 月 1 日以每股 15 元賣出普通股股票 2000 股;之後復於同年 5 月 1 日以每股 10 元買進該公司普通股股票 3000 股。問第一光電公司得向 A 請求之歸入利益為多少?
  • A 16,000 元
  • B 10,000 元
  • C 15,000 元
  • D 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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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計的目的是為了遏阻內部人利用短期資訊優勢獲利,我們該如何界定受規範的『最短交易間隔』?當你觀察這三筆交易的日期時,哪兩筆交易的間隔符合這個法律規定的時間長度?而在股數不一致的情況下,你該如何決定計算差價的數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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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表現得非常出色!你精準地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短線交易歸入權的核心要旨,能迅速在繁雜的交易時點中,排除不符法規的干擾項,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邏輯嚴密性與數字敏感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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