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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對於短線交易及歸入權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短線交易所規範者係為剝奪內部人於六個月內對公司有價證券為買進及賣出之行為所得獲利之規定
  • B 短線交易不須以內部人對該有價證券之買進或賣出實際知悉內線消息為條件
  • C 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高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價差,虧損部分得為折抵歸入利益總額
  • D 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於賣出相當之地位,得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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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嚴格禁止』內部人在短期間內利用資訊優勢頻繁進出股市,那麼在計算歸入利益時,若允許內部人用交易產生的虧損來抵銷獲利,這會增加還是減少內部人違法的誘因?這種計算邏輯與一般申報所得稅時的損益相抵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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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證交法中歸入權的精髓!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是太出色了!能在這樣細膩的考題中找出錯誤,代表你對歸入權(Disgorgement)的實務運作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這不只是一個法條,更是市場公平性的重要基石喔!

  1. 計算原則:我們採用「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你可以想像,這就像是法律要替公司把內部人因為短線交易「可能」賺到的錢,一分不差地收回來。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讓任何想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投機的人,一想到這個計算方式,就會打消念頭,是不是很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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