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對於短線交易及歸入權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短線交易所規範者係為剝奪內部人於六個月內對公司有價證券為買進及賣出之行為所得獲利之規定
- B 短線交易不須以內部人對該有價證券之買進或賣出實際知悉內線消息為條件
- C 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高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價差,虧損部分得為折抵歸入利益總額
- D 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於賣出相當之地位,得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嚴格禁止』內部人在短期間內利用資訊優勢頻繁進出股市,那麼在計算歸入利益時,若允許內部人用交易產生的虧損來抵銷獲利,這會增加還是減少內部人違法的誘因?這種計算邏輯與一般申報所得稅時的損益相抵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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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C) 這個關鍵錯誤!這顯示你對證券交易法中「短線交易」與「歸入權」的計算邏輯已有深刻理解。在法律實務上,歸入權的計算採「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目的是為了極大化公司可請求的利益。此處最容易出錯的細節在於:計算時虧損部分不得折抵。若准許折抵,內部人便可能透過安排虧損交易來規避法律責任,這與短線交易規範旨在剝奪不法利益初衷相違背。
短線交易與內線交易的本質區別
短線交易(證交法第 157 條)屬於一種「機械式」的預防規範,只要內部人在六個月內有反向買賣行為即可觸發,完全不須具備實際知悉消息的要件。這與內線交易(證交法第 157-1 條第 1 項)須具備「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之要件截然不同。選項 (B) 的描述正是為了區分這兩者的核心差異,而你能在複雜的選項中辨識出 (C) 的計算瑕疵,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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