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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其於民國 98 年 5 月 11 日至同年 11 月 10 日之間,多次買賣 A 公司普通股及特別股,甲分別於 5 月 11 日以每股 25 元、6 月 17 日以每股 38 元、8 月 25 日以每股 52 元均各買進普通股 1 萬股,而甲於 6 月 9 日以每股 70 元賣出特別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為 42 元,且於 7 月 7 日以每股 50 元及 11 月 4 日以每股 30 元各賣出普通股 1 萬股等。本案例依現行法令,在不加計股息、法定利息,及未扣除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稅的前提下,僅就每股價差計算甲短線交易所獲得之利益應為多少?
  • A 7 萬元
  • B 29 萬元
  • C 35 萬元
  • D 5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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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徹底阻絕內部人利用資訊優勢進行短線操作」,且在計算獲利時規定「不准盈虧互抵」,當你面對一連串不同日期的買入與賣出價格時,你會採取什麼樣的「配對邏輯」來計算出法律所認定的最大獲利?另外,如果買賣的標的物種類不同,該如何找回一個統一的價值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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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短線交易歸入權之利益計算方式,正確解答為選項 B。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獲得利益之計算方式,針對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不同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核計外,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證券取得或賣出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買價或賣價,並以得行使或轉換普通股之股數為計算標準;其配對計算方式,準用前款規定。因此,甲於 6 月 9 日賣出 1 萬股特別股時,依法不得以實際賣價 70 元計算,而必須以當日普通股收盤價 42 元作為賣價。接著,在決定買賣配對順序時,依同條規定,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將甲之所有交易重新排列配對:第一組以最高賣價 50 元(7 月 7 日賣出普通股)與最低買價 25 元(5 月 11 日買進普通股)相配,每股差價 25 元,乘以 1 萬股獲利 25 萬元;第二組以次高賣價 42 元(6 月 9 日特別股依法換算之賣價)與次低買價 38 元(6 月 17 日買進普通股)相配,每股差價 4 元,乘以 1 萬股獲利 4 萬元;第三組以剩餘賣價 30 元(11 月 4 日賣出普通股)與剩餘買價 52 元(8 月 25 日買進普通股)相配,由於產生虧損,依規定虧損部分不予計入,故此筆利益為 0 元。綜上所述,在不計算其他利息、股息及稅費之前提下,甲短線交易所獲得之利益為 25 萬元加上 4 萬元,合計為 29 萬元,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 短線交易歸入權計算
💡 內部人六個月內反向買賣證券獲益,採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計算。

🔗 歸入權利益計算三步驟

  1. 1 列出明細 — 列出六個月內所有買進與賣出的日期、種類與價格。
  2. 2 價格轉換 — 將非普通股之交易價,依當日普通股收盤價進行轉換。
  3. 3 配對加總 — 將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依序配對,僅加總正數利益,負數不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配對時應以「股數」為單位,若買賣股數不一致需拆分計算。
🧠 記憶技巧:六月內買賣,最高賣減最低買,不同券看普收,虧損不能抵。
⚠️ 常見陷阱:最常誤用會計學的「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成本法」計算,且忽略了虧損部分不得從獲利中扣除的原則。
證交法第157條內部人範圍 歸入權請求權人及時效 內線交易與短線交易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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