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其於民國 98 年 5 月 11 日至同年 11 月 10 日之間,多次買賣 A 公司普通股及特別股,甲分別於 5 月 11 日以每股 25 元、6 月 17 日以每股 38 元、8 月 25 日以每股 52 元均各買進普通股 1 萬股,而甲於 6 月 9 日以每股 70 元賣出特別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為 42 元,且於 7 月 7 日以每股 50 元及 11 月 4 日以每股 30 元各賣出普通股 1 萬股等。本案例依現行法令,在不加計股息、法定利息,及未扣除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稅的前提下,僅就每股價差計算甲短線交易所獲得之利益應為多少?
- A 7 萬元
- B 29 萬元
- C 35 萬元
- D 57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徹底阻絕內部人利用資訊優勢進行短線操作」,且在計算獲利時規定「不准盈虧互抵」,當你面對一連串不同日期的買入與賣出價格時,你會採取什麼樣的「配對邏輯」來計算出法律所認定的最大獲利?另外,如果買賣的標的物種類不同,該如何找回一個統一的價值基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