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題
- A 7 萬元
- B 29 萬元
- C 35 萬元
- D 57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徹底阻絕內部人利用資訊優勢進行短線操作」,且在計算獲利時規定「不准盈虧互抵」,當你面對一連串不同日期的買入與賣出價格時,你會採取什麼樣的「配對邏輯」來計算出法律所認定的最大獲利?另外,如果買賣的標的物種類不同,該如何找回一個統一的價值基準點?
本題測驗短線交易歸入權之利益計算方式,正確解答為選項 B。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獲得利益之計算方式,針對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不同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核計外,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證券取得或賣出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買價或賣價,並以得行使或轉換普通股之股數為計算標準;其配對計算方式,準用前款規定。因此,甲於 6 月 9 日賣出 1 萬股特別股時,依法不得以實際賣價 70 元計算,而必須以當日普通股收盤價 42 元作為賣價。接著,在決定買賣配對順序時,依同條規定,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將甲之所有交易重新排列配對:第一組以最高賣價 50 元(7 月 7 日賣出普通股)與最低買價 25 元(5 月 11 日買進普通股)相配,每股差價 25 元,乘以 1 萬股獲利 25 萬元;第二組以次高賣價 42 元(6 月 9 日特別股依法換算之賣價)與次低買價 38 元(6 月 17 日買進普通股)相配,每股差價 4 元,乘以 1 萬股獲利 4 萬元;第三組以剩餘賣價 30 元(11 月 4 日賣出普通股)與剩餘買價 52 元(8 月 25 日買進普通股)相配,由於產生虧損,依規定虧損部分不予計入,故此筆利益為 0 元。綜上所述,在不計算其他利息、股息及稅費之前提下,甲短線交易所獲得之利益為 25 萬元加上 4 萬元,合計為 29 萬元,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 歸入權利益計算三步驟
- 1 列出明細 — 列出六個月內所有買進與賣出的日期、種類與價格。
- 2 價格轉換 — 將非普通股之交易價,依當日普通股收盤價進行轉換。
- 3 配對加總 — 將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依序配對,僅加總正數利益,負數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