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A 上市公司之經理甲與乙於參與某次內部會議時,得知 A 公司近期將公開鉅額虧損之消息。會後,甲即以每股 20 元之價格融券放空 A 公司股票;乙雖未從事交易,但將 A 公司內部開會決定公開鉅額虧損之消息,告知其好友丙,丙再將消息傳遞給丁。隨後丙以每股 18 元出脫手中 A 公司股票,丁則借券賣出 10 張 A 公司股票。虧損之消息公開後,A 公司股價果然連番重挫至 10 元以下。就甲、乙、丙、丁等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及相關責任,依現行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應對放空當日善意買入 A 公司股票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如未與消息受領人有共犯關係,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即無內線交易之刑事責任
- C 丙雖係規避損失,仍會構成內線交易
- D 丁係自非 A 公司內部人之丙得知 A 公司虧損之消息,故丁不構成內線交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證券交易法只限制「直接」從內部人那裡聽到消息的人,而不處罰「間接」聽說(像是朋友的朋友)卻仍利用該消息獲利的人,這會對證券市場的公平性造成什麼樣的漏洞呢?實務上又會如何防堵這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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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答對!本題核心在於釐清**內線交易(insider trading)**的規範對象與法律責任。 選項 (D) 為錯誤敘述(即本題正解),因依實務見解,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規範的「消息受領人」不限於直接從內部人獲悉者。消息鏈上的多層受領人(如丁),只要明知是重大內部消息而進行交易,同樣構成內線交易。 其他選項皆屬正確敘述:(A) 甲融券放空屬「賣出」行為,須負民事賠償責任;(C) 丙出脫持股雖為規避損失,但交易動機並不影響犯罪成立。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B),我國並未設單純的「洩漏消息罪」,乙若無共犯關係或行為分擔即無刑責,但依法仍須與受領人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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