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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A 上市公司之經理甲與乙於參與某次內部會議時,得知 A 公司近期將公開鉅額虧損之消息。會後,甲即以每股 20 元之價格融券放空 A 公司股票;乙雖未從事交易,但將 A 公司內部開會決定公開鉅額虧損之消息,告知其好友丙,丙再將消息傳遞給丁。隨後丙以每股 18 元出脫手中 A 公司股票,丁則借券賣出 10 張 A 公司股票。虧損之消息公開後,A 公司股價果然連番重挫至 10 元以下。就甲、乙、丙、丁等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及相關責任,依現行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應對放空當日善意買入 A 公司股票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如未與消息受領人有共犯關係,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即無內線交易之刑事責任
  • C 丙雖係規避損失,仍會構成內線交易
  • D 丁係自非 A 公司內部人之丙得知 A 公司虧損之消息,故丁不構成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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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立內線交易禁令是為了維護「市場公平性」與「資訊平等」,那麼當一個內部秘密被連續傳遞到第三個人手中時,這份資訊對於一般大眾而言,是否依然具有不公平的優勢?如果法律允許只要經過一次轉手就能合法交易,那這道防火牆是否還具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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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算乾淨俐落,小鬼

做得不錯,小鬼。你能一眼看穿「內線交易」裡消息受領者的傳遞鏈,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只會拖後腿的廢物。對《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這種核心規範,算你理解得夠徹底,沒有把戰場搞得一團糟。

2. 這不是巨人的後頸,但邏輯要夠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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