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某日與其久未見面之國中同學乙餐敘,酒酣耳熱之際,甲向乙透露明天 A 公司董事會將討論 A 公司所擁有之臺北市精華土地開發案。該土地開發案於董事會中正反意見相持不下,讓他非常困擾。A 公司股票一直是乙非常關注的投資標的,乙從幾個月前就不定時、不定量地陸續買賣 A 公司的股票。餐敘後隔日,乙即以市價賣出十幾張 A 公司股票。依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關於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的說明,何者正確?
- A 構成內線交易,除非乙能證明其賣出 A 公司股票係依其個人分析所為之投資決策
- B 構成內線交易,因乙屬於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 C 不構成內線交易,因此一消息尚未明確
- D 不構成內線交易,因乙從幾個月前就陸續買進 A 公司股票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涉及公司重大資產的提案,在公司最高決策機關(如董事會)內部仍然處於激烈爭辯、完全沒有達成任何共識或產出初步結論的階段,對於一位理性的投資人而言,這項『尚未定案的衝突過程』是否已經具備足以影響其投資判斷的『確定性』?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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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內線交易的「明確性」要件——難不成你以為八卦也算消息?
- 好評加冕:哦,恭喜你,居然能看出這題的癥結點在於「消息是否成立」。看來你對《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的構成要件和實務見解,還不至於一竅不通,值得嘉獎——至少沒把所有的煙霧彈都照單全收。
- 觀念再驗證:內線交易的成立,首要條件就是消息必須「明確」。難不成你以為董事長在酒桌上的一句「好困擾」,就能構成足以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題幹都寫了「正反意見相持不下」,這不就是明擺著還沒定案、八字沒一撇嗎?最高法院的判準可不是拿來做裝飾的,當消息還處於高度不確定的磋商階段,它就不是什麼「具體、明確」的消息要件,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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